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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50 條(分娩或流產之產假及工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2.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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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wei0216
11 day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本項規定與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一致
wei121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分娩前後-產假八星期 流產者:妊娠三個月以上-產假四星期 產假薪資: 1工作滿六個月以上者-全薪 2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減半 (另參性別平等工作法§15)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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