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勞基法第 50 條規定女工分娩產假八星期、流產(滿三月)四星期,到職滿半年全薪未滿半年半薪。
Q · 懷孕到職不滿半年,產假還能領全薪嗎?
假照給八星期,但薪資只能領一半
依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分娩前後產假固定八星期不因到職久暫變動,但工資計算分兩段:受僱滿六個月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全薪),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半薪)。差額可透過勞保生育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兩個月)補足部分缺口,兩筆錢可同時領。
八個星期。這是法律刻在石頭上的數字,不是老闆的恩惠,不是公司福利手冊裡的「彈性方案」。分娩前後八星期產假,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四星期產假。老闆沒有核准權,只有執行義務。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第二段:工資照不照給,取決於你在這家公司做了多久。滿六個月,全薪。不滿六個月,半薪。這個六個月門檻,讓很多剛到職不久就發現懷孕的女性陷入極大焦慮。她們常常在「要不要告訴公司」和「撐到六個月再說」之間掙扎。但你必須知道:假是一定有的,差別只在錢。
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為女性勞工分娩、流產之產假與工資保障規範,確立分娩前後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四星期之法定產假,工資給付則依到職滿六個月與否區分為全薪或半薪,違反者依同法第 79 條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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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勞保的生育給付是獨立於產假薪資的另一筆錢,目前標準是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兩個月。這筆錢向勞保局申請不經過公司,即使公司只付半薪,加上勞保生育給付實際收入可能比想像多。內行人提示:生育給付要在分娩後五年內申請,逾期就領不到了。
勞基法第 50 條只保障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四星期)。但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額外規定: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給一星期、未滿二個月流產給五天。所以無論多早期流產都有法定假期。內行人提示:很多公司人資只知道勞基法不知道性平法的補充規定,你可能需要自己提出來。
勞動部函釋明確指出產假應連續計算以保障產婦身體恢復。老闆要求你中斷產假回來工作,你有權拒絕。但實務上如果你自己希望彈性安排,雙方合意下並非不可能。內行人提示:關鍵是『誰提出的』,你自願彈性和老闆強迫中斷在法律上性質完全不同。如果是老闆要求,留下書面紀錄。
女工分娩前後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四星期的法定強制假,雇主無核准權只能執行。
到職滿六個月者產假八星期工資 100% 給付(全薪),未滿六個月者給 50%(半薪),以到職日為分界。
勞保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平均月投保薪資 2 個月,獨立於公司產假薪資。
補足勞基法未涵蓋的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假:2-3 月流產 1 週、未滿 2 月流產 5 天。
用書面『通知』(不是申請)寫明預產期 + 起訖日,保留時間戳紀錄,雇主無拒絕權。
備妥出生證明、戶籍謄本,向勞保局線上或臨櫃申請,分娩後 5 年內辦理逾期失權。
全薪族 = 8 週月薪 + 勞保月投保薪資 × 2;半薪族 = 8 週月薪 50% + 勞保月投保薪資 × 2。
保留書面拒絕紀錄,撥 1955 勞工專線或向地方勞動局申訴,雇主將被處 2 萬至 100 萬罰鍰。
妊娠 ≥ 3 月流產用勞基法 50(4 星期);< 3 月流產用性平法 15(1 週或 5 天)。雙軌制不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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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薪 vs 半薪分界 |
| 勞基法 vs 性別平等工作法流產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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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立法理由參酌「工廠法」第三十七條給予產假八星期,另增流產之休養期間。並明定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參酌「工廠法」第三十七條給予產假八星期,另增流產之休養期間。並明定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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