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50 條(分娩或流產之產假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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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 2.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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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基法第 50 條規定女工分娩產假八星期、流產(滿三月)四星期,到職滿半年全薪未滿半年半薪。
Q · 懷孕到職不滿半年,產假還能領全薪嗎?
假照給八星期,但薪資只能領一半
依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分娩前後產假固定八星期不因到職久暫變動,但工資計算分兩段:受僱滿六個月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全薪),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半薪)。差額可透過勞保生育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兩個月)補足部分缺口,兩筆錢可同時領。
深度解讀
八個星期。這是法律刻在石頭上的數字,不是老闆的恩惠,不是公司福利手冊裡的「彈性方案」。分娩前後八星期產假,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四星期產假。老闆沒有核准權,只有執行義務。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第二段:工資照不照給,取決於你在這家公司做了多久。滿六個月,全薪。不滿六個月,半薪。這個六個月門檻,讓很多剛到職不久就發現懷孕的女性陷入極大焦慮。她們常常在「要不要告訴公司」和「撐到六個月再說」之間掙扎。但你必須知道:假是一定有的,差別只在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 勞動部就按件計酬勞工產假工資計算,依 103 年 10 月 7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30131931 號令規定辦理之說明
- 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產假,其最遲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算 ,若女性受僱者當日勞務提供完成後始分娩或流產者,得以分娩或流產次 日起算
- 按時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如屬每週工作時數固定者,其產假薪資計算以 每週工作時數乘以 8 週,再乘以勞雇雙方約定時薪計算;如屬每週工作 時數不固定者,以事由前 6 個月工作時數推估出產假 8 週期間原應工 作時數,再乘以勞雇雙方約定時薪計算
- 勞動部就部分工時勞工安胎休養請假及產假期間工資計算,涉及「僱用部 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性別工作 平等法」第 15 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等相關規定適用說明
- 勞工預產期前 4 週即可與雇主協商請產假,惟為免分娩前過早請產假影 響產後恢復所需之產假日數,於分娩前請產假,應至少保留 4 週於產後 ;又產假最遲自生產之日起算;分娩後產假應一次依曆連續請足
- 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提出產假 、安胎休養及育嬰留職停薪、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哺 (集)乳時間等相關假別及權益請求時之辦理原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 勞工亦應參照該原則辦理
- 勞雇雙方合意因景氣因素協商暫時縮減工時及減少工資期間,員工適逢產 假,雇主依法本應停止其工作,該期間自無得實施所謂「無薪休假」,並 應依無薪休假前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工資數額給付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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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