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50 條(分娩或流產之產假及工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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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tingwei0216
11 day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本項規定與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一致
wei121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分娩前後-產假八星期
流產者:妊娠三個月以上-產假四星期
產假薪資:
1工作滿六個月以上者-全薪
2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減半
(另參性別平等工作法§15)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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