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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勞動基準法50分娩或流產之產假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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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2. 2.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基法第 50 條規定女工分娩產假八星期、流產(滿三月)四星期,到職滿半年全薪未滿半年半薪。

Q · 懷孕到職不滿半年,產假還能領全薪嗎?

假照給八星期,但薪資只能領一半

依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分娩前後產假固定八星期不因到職久暫變動,但工資計算分兩段:受僱滿六個月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全薪),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半薪)。差額可透過勞保生育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兩個月)補足部分缺口,兩筆錢可同時領。

白話解讀

八個星期。這是法律刻在石頭上的數字,不是老闆的恩惠,不是公司福利手冊裡的「彈性方案」。分娩前後八星期產假,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四星期產假。老闆沒有核准權,只有執行義務。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第二段:工資照不照給,取決於你在這家公司做了多久。滿六個月,全薪。不滿六個月,半薪。這個六個月門檻,讓很多剛到職不久就發現懷孕的女性陷入極大焦慮。她們常常在「要不要告訴公司」和「撐到六個月再說」之間掙扎。但你必須知道:假是一定有的,差別只在錢。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為女性勞工分娩、流產之產假與工資保障規範,確立分娩前後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四星期之法定產假,工資給付則依到職滿六個月與否區分為全薪或半薪,違反者依同法第 79 條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產假期間公司只給半薪,我還能領其他錢嗎?

可以。勞保的生育給付是獨立於產假薪資的另一筆錢,目前標準是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兩個月。這筆錢向勞保局申請不經過公司,即使公司只付半薪,加上勞保生育給付實際收入可能比想像多。內行人提示:生育給付要在分娩後五年內申請,逾期就領不到了。

Q2流產不到三個月有假嗎?

勞基法第 50 條只保障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四星期)。但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額外規定: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給一星期、未滿二個月流產給五天。所以無論多早期流產都有法定假期。內行人提示:很多公司人資只知道勞基法不知道性平法的補充規定,你可能需要自己提出來。

Q3老闆說讓我把產假拆開休,先回來上幾天班再繼續,合法嗎?

勞動部函釋明確指出產假應連續計算以保障產婦身體恢復。老闆要求你中斷產假回來工作,你有權拒絕。但實務上如果你自己希望彈性安排,雙方合意下並非不可能。內行人提示:關鍵是『誰提出的』,你自願彈性和老闆強迫中斷在法律上性質完全不同。如果是老闆要求,留下書面紀錄。

Q4勞基法第 50 條產假是什麼?

女工分娩前後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四星期的法定強制假,雇主無核准權只能執行。

Q5什麼叫『工資照給』與『減半發給』?

到職滿六個月者產假八星期工資 100% 給付(全薪),未滿六個月者給 50%(半薪),以到職日為分界。

Q6勞保生育給付是什麼?

勞保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平均月投保薪資 2 個月,獨立於公司產假薪資。

Q7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補充什麼?

補足勞基法未涵蓋的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假:2-3 月流產 1 週、未滿 2 月流產 5 天。

Q8產假怎麼跟公司請?

用書面『通知』(不是申請)寫明預產期 + 起訖日,保留時間戳紀錄,雇主無拒絕權。

Q9勞保生育給付怎麼申請?

備妥出生證明、戶籍謄本,向勞保局線上或臨櫃申請,分娩後 5 年內辦理逾期失權。

Q10產假薪資 + 生育給付總共能領多少?

全薪族 = 8 週月薪 + 勞保月投保薪資 × 2;半薪族 = 8 週月薪 50% + 勞保月投保薪資 × 2。

Q11如果公司拒絕給產假怎麼辦?

保留書面拒絕紀錄,撥 1955 勞工專線或向地方勞動局申訴,雇主將被處 2 萬至 100 萬罰鍰。

Q12勞基法 50 vs 性平法 15 哪個適用?

妊娠 ≥ 3 月流產用勞基法 50(4 星期);< 3 月流產用性平法 15(1 週或 5 天)。雙軌制不重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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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薪 vs 半薪分界
勞基法 vs 性別平等工作法流產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労働基準法第65条(産前6週・産後8週、出産手当金別途由健保支給)
韓國근로기준법 제74조(출산전후 휴가 90일、産後不少於 45 天)
中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7條(98 天產假、難產加 15 天)
德國Mutterschutzgesetz (MuSchG) § 3(產前 6 週 + 產後 8 週、含 Mutterschaftsgeld)
法國Code du travail L1225-17(16 週、產前 6 + 產後 10、SS 給付)
美國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Act 29 USC § 2612(12 週無薪假、各州標準不同)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7

立法沿革 1

(0730719 制定)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立法理由參酌「工廠法」第三十七條給予產假八星期,另增流產之休養期間。並明定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0730719 制定)

參酌「工廠法」第三十七條給予產假八星期,另增流產之休養期間。並明定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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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