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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50 條(分娩或流產之產假及工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2.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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