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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50 條(分娩或流產之產假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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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2. 2.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基法第 50 條規定女工分娩產假八星期、流產(滿三月)四星期,到職滿半年全薪未滿半年半薪。

Q · 懷孕到職不滿半年,產假還能領全薪嗎?

假照給八星期,但薪資只能領一半

依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分娩前後產假固定八星期不因到職久暫變動,但工資計算分兩段:受僱滿六個月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全薪),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半薪)。差額可透過勞保生育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兩個月)補足部分缺口,兩筆錢可同時領。

深度解讀

八個星期。這是法律刻在石頭上的數字,不是老闆的恩惠,不是公司福利手冊裡的「彈性方案」。分娩前後八星期產假,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四星期產假。老闆沒有核准權,只有執行義務。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第二段:工資照不照給,取決於你在這家公司做了多久。滿六個月,全薪。不滿六個月,半薪。這個六個月門檻,讓很多剛到職不久就發現懷孕的女性陷入極大焦慮。她們常常在「要不要告訴公司」和「撐到六個月再說」之間掙扎。但你必須知道:假是一定有的,差別只在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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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