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就部分工時勞工安胎休養請假及產假期間工資計算,涉及「僱用部 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性別工作 平等法」第 15 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等相關規定適用說明

會議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要旨

勞動部就部分工時勞工安胎休養請假及產假期間工資計算,涉及「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等相關規定適用說明

要旨

勞動部就部分工時勞工安胎休養請假及產假期間工資計算,涉及「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等相關規定適用說明

主旨

所詢部分工時勞工安胎休養請假及產假期間工資計算疑義,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7 年 12 月 25 日南市勞檢字第 1071446822 號函。

二、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部分工時勞工之產假及安胎休養請假期間應依曆計算,不因部分時間工作而依比例計給。

三、復依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 星期;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4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 6 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 6 個月者減半發給。」。

四、有關按時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如每週工作時數不固定,其產假工資給付部分,以事由發生當日前 6 個月的工作時數計算平均工時後,再推估產假 8 週有多少小時係預測產假期間應該工作之時數,乘以勞雇雙方約定之時薪計算之。

五、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其安胎休養請假及薪資計算,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辦理,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二年內合計不能超過一年);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 30 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超過 30 日部分,並無給薪之強制規定。

六、有關部分工時勞工安胎休養請假期間,一年未超過 30 日工資給付部分,因其請假期間併入病假計算,依注意事項病假之給假時數,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 8小時計給之,其併入有薪病假部分,工資折半發給。至其每週工作時數不固定之部分工時勞工,其「平均每週工作時數」應如何採計一節,法無明文,由勞資雙方約定之。

正本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勞動部就部分工時勞工安胎休養請…」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