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6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預產期前 4 週即可與雇主協商請產假,惟為免分娩前過早請產假影 響產後恢復所需之產假日數,於分娩前請產假,應至少保留 4 週於產後 ;又產假最遲自生產之日起算;分娩後產假應一次依曆連續請足

會議日期 105 年 07 月 26 日

要旨

勞工預產期前 4 週即可與雇主協商請產假,惟為免分娩前過早請產假影響產後恢復所需之產假日數,於分娩前請產假,應至少保留 4 週於產後;又產假最遲自生產之日起算;分娩後產假應一次依曆連續請足

要旨

勞工預產期前 4 週即可與雇主協商請產假,惟為免分娩前過早請產假影響產後恢復所需之產假日數,於分娩前請產假,應至少保留 4 週於產後;又產假最遲自生產之日起算;分娩後產假應一次依曆連續請足

主旨

所詢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所定產假 8 星期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勞工局 105 年 7 月 12 日南市勞條字第 1050709595 號函。

二、查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 星期,勞動基準法第50 條定有明文。產假係法律明定女性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之強制性規定,旨在保護母體健康。

三、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 年 1 月 18 日台(88)勞動三字第 000246 號函略以:「查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 星期,女工如於產前 4 週請產假亦屬適當,如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妊娠期間女性員工得於產前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爰勞工預產期前 4 週即可與雇主協商請產假,惟為免分娩前過早請產假影響產後恢復所需之產假日數,有違母性保護精神,女性勞工因個人體質不同,於分娩前請產假,應至少保留 4週於產後。又產假最遲自生產之日起算;分娩後之產假應一次依曆連續請足,以達母體恢復。

正本

臺南市政府

副本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1 年 7 月 25 日勞動條 2 字第 1110140681 號函,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所定產假起算時間與該筆資料說明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勞工預產期前 4 週即可與雇主…」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