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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提出產假 、安胎休養及育嬰留職停薪、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哺 (集)乳時間等相關假別及權益請求時之辦理原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 勞工亦應參照該原則辦理

會議日期 105 年 06 月 27 日

要旨

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提出產假、安胎休養及育嬰留職停薪、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哺(集)乳時間等相關假別及權益請求時之辦理原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亦應參照該原則辦理

要旨

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提出產假、安胎休養及育嬰留職停薪、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哺(集)乳時間等相關假別及權益請求時之辦理原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亦應參照該原則辦理

主旨

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以下簡稱部分工時勞工)於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假別及權益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規範包括生理假、產假、安胎休養、產檢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乳時間及家庭照顧假等,依該法第 21 條規定,受僱者為上開規定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陸、勞動條件基準,三、例假、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五)產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規定,給予產假,以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女性勞工,受僱工作 6 個月以上者,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 6 個月者減半發給。(六)其他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各種假別及相關權益與全時勞工相同。

三、為確明上開注意事項所定陸、三(六)之意涵,以全時勞工每月正常工作時間 8 小時、每週正常工作時間 40 小時為例,有關部分工時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提出相關假別及權益之請求時,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產假、安胎休養及育嬰留職停薪基於母性保護之精神,部分工時勞工請休產假者,其產假期間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依曆連續計算;懷孕期間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雇主應按所需期間,依曆給假。至於有親自照顧養育幼兒需求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曆計算,不因部分時間工作而依比例計給。

(二)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部分工時勞工相較全時勞工,於工作與家庭生活之時間運用較富彈性,且部分工時勞工之每日工作時數型態多元,爰部分工時勞工於請求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時,依均等待遇原則,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依比例計給(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再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 8 小時)。

(三)生理假部分工時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該假別係基於女性生理特殊性而定,爰每次以一曆日計給為原則。生理假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 日者,不併入病假計算,薪資減半發給;逾 3 日部分,按規定應併入病假計算,其有薪病假之給假時數,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之比例計給,薪資減半發給。另部分工時勞工年度內所請應併入未住院普通傷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如已屆上開按比例計給時數上限,仍有請生理假需求者,雇主仍應給假,但得不給薪資。

(四)哺(集)乳時間基於部分工時勞工每日工作時段及時數有不固定之情形,哺(集)乳時間若按其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之比例計給,於實務執行上恐有無法完整運用哺(集)乳時間之疑慮,爰部分工時勞工若有哺(集)乳之需求,雇主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給予哺(集)乳時間。

四、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應參照上開原則辦理。

正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副本

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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