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就按件計酬勞工產假工資計算,依 103 年 10 月 7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30131931 號令規定辦理之說明
要旨
勞動部就按件計酬勞工產假工資計算,依 103 年 10 月 7 日勞動條 2字第 1030131931 號令規定辦理之說明
要旨
勞動部就按件計酬勞工產假工資計算,依 103 年 10 月 7 日勞動條 2字第 1030131931 號令規定辦理之說明
主旨
有關按件計酬勞工產假工資計算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 103 年 10 月 7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30131931 號令釋略以,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女工為計月者,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 1 個月工資除以 30 所得之金額,作為計算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勞雇雙方所約定之工資給付方式如為按件計酬但按月結算者,亦依前開令釋計月者之規定辦理。
二、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 76 年 5 月 9 日台(76)內勞字第 500942 號函及本部歷次函釋與前開說明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76 年 5 月 9 日台(76)內勞字第 50094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