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30 條(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
- 1.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 2.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 3.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 4.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 5.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 6.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 7.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 8.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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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時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出勤紀錄須逐日記載至分鐘並保存5年。
Q · 勞基法第30條到底規定了什麼?只是8小時40小時嗎?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為法定工時上限: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同時規範五件雇主義務:(1)出勤紀錄逐日記載至分鐘;(2)保存5年;(3)勞工申請副本不得拒絕;(4)不得以縮短工時為由降薪;(5)為照顧家庭得允許彈性調整上下班1小時。違反第5、6項依第79條可處9萬至45萬罰鍰。
白話解讀
每天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這兩個數字是台灣每一個受僱勞工的基本權利邊界,2016 年從週 48 小時降到 40 小時後正式確立。但多數人不知道的是,這條不只管「上限」,它還管了另外五件事。第一,你的出勤紀錄必須精確到「分鐘」,不是打卡四捨五入到半小時。第二,這份紀錄公司必須保存五年。第三,你有權利要求公司給你出勤紀錄的副本,公司不能拒絕。第四,公司不能因為修法縮短工時就降你的薪水。第五,如果你有照顧家庭的需要,可以在不改變每天總工時的前提下,前後彈性調整一小時的上下班時間。這五件事,每一件在你跟雇主發生加班費爭議、被無故降薪、或需要接小孩的時候,都是你手上的底牌。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為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總則性規範,建立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之工時上限,並配套出勤紀錄精確度(分鐘)、保存期限(5年)、勞工副本請求權、禁止以工時縮短降薪、家庭照顧彈性上下班等五項雇主義務,是台灣勞動條件的基礎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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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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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說已經有勞資會議同意變形工時了,我個人可以反對嗎?▾
勞資會議同意後,變形工時對全體勞工生效,個別勞工原則上不能單獨退出。但前提是那場勞資會議必須合法:勞方代表是否依法選出?會議紀錄是否備查?很多公司的『勞資會議』其實不符合法定程序,一旦被認定無效,整個變形工時的安排就失去法律基礎。內行人提示:去公司行政部門問一句『勞資會議紀錄可以讓我看一下嗎』,如果對方支支吾吾拿不出來,十之八九有問題。
Q2我每天加班但公司說是『責任制』不用付加班費,合法嗎?▾
只有經勞動部核定公告的特定職類(如保全、航空機師等,勞基法第84-1條),才能約定不受第30條工時限制,而且還需要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一般公司自行宣稱的『責任制』在法律上毫無效力。如果你不是84-1核定的職類,超過每日8小時或每週40小時的部分,公司就是欠你加班費。內行人提示:去勞動部網站查『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名單,確認你的職類有沒有在上面。沒有的話,不管公司怎麼說,加班費一毛都不能少。
Q3彈性上下班是我的權利嗎?公司可以拒絕嗎?▾
第八項用的是『得』允許,不是『應』允許。法律賦予你提出請求的權利,但雇主可以基於營運需求考量後拒絕。不過,如果你有照顧家庭成員的具體需要(接小孩、照顧長輩),且調整幅度在一小時以內、不改變總工時,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的話,在勞動檢查中可能被認為不當。內行人提示:用書面申請並保留公司的回覆。如果公司拒絕,理由越模糊(『不方便』『不符慣例』),在日後的申訴中越對你有利。
Q4勞基法第30條規定什麼?▾
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為正常工時上限,加上出勤紀錄分鐘記載、5年保存、副本請求權、禁止降薪、彈性上下班五項雇主義務。
Q5什麼是變形工時?▾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行業並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在二週或八週週期內調整每日工時分配,但每週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Q6出勤紀錄需要保存多久?▾
5年,且必須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基法第30條第5、6項)。
Q7什麼叫『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行業』?▾
由勞動部公告適用變形工時的特定行業(如零售、運輸、住宿餐飲等),未被指定的行業不得實施二週/八週變形。
Q8怎麼申請出勤紀錄副本?▾
用 email 或書面申請寄人事/行政部門,註明申請期間。雇主依第30條第6項不得拒絕,違反可處9-45萬罰鍰。
Q9加班費怎麼算?▾
依勞基法第24條:平日前2小時1.34倍、第3-4小時1.67倍;休息日工作另加成。以你的月薪/240計算時薪後乘費率。
Q10勞資調解要多少錢?▾
免費。向各地勞工局申請,約30天內安排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可再走民事訴訟或勞動仲裁。
Q11怎麼證明公司違反第30條?▾
申請出勤紀錄副本(檢查是否精確到分鐘),比對個人手機打卡截圖、email/Slack 工作訊息時間戳、加班簽呈紀錄。
Q12勞基法30條 vs 勞基法32條差在哪?▾
第30條規範『正常工時上限』(每日8/週40),第32條規範『延長工時/加班』的上限與程序(每月46小時、特殊情況可54小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label | weekly_hours_cap | daily_hours_cap | 需經同意 | 適用行業 | 彈性程度 |
|---|---|---|---|---|---|
| 正常工時(第30條第1項) | 40 | 8 | 無 | 全體 | 低(鐵律) |
| 二週變形(第30條第2項) | 48 | 10 | 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 中(可將2日工時分配到其他日) |
| 八週變形(第30條第3項) | 48 | 8 | 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 中(八週內總工時分配) |
| 四週變形(第30條之1) | 48 | 10 | 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範圍最窄) | 高(連續工作6日上限)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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