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30 條(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
- 1.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 2.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 3.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 4.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 5.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 6.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 7.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 8.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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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時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出勤紀錄須逐日記載至分鐘並保存5年。
Q · 勞基法第30條到底規定了什麼?只是8小時40小時嗎?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為法定工時上限: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同時規範五件雇主義務:(1)出勤紀錄逐日記載至分鐘;(2)保存5年;(3)勞工申請副本不得拒絕;(4)不得以縮短工時為由降薪;(5)為照顧家庭得允許彈性調整上下班1小時。違反第5、6項依第79條可處9萬至45萬罰鍰。
白話解讀
每天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這兩個數字是台灣每一個受僱勞工的基本權利邊界,2016 年從週 48 小時降到 40 小時後正式確立。但多數人不知道的是,這條不只管「上限」,它還管了另外五件事。第一,你的出勤紀錄必須精確到「分鐘」,不是打卡四捨五入到半小時。第二,這份紀錄公司必須保存五年。第三,你有權利要求公司給你出勤紀錄的副本,公司不能拒絕。第四,公司不能因為修法縮短工時就降你的薪水。第五,如果你有照顧家庭的需要,可以在不改變每天總工時的前提下,前後彈性調整一小時的上下班時間。這五件事,每一件在你跟雇主發生加班費爭議、被無故降薪、或需要接小孩的時候,都是你手上的底牌。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為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總則性規範,建立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之工時上限,並配套出勤紀錄精確度(分鐘)、保存期限(5年)、勞工副本請求權、禁止以工時縮短降薪、家庭照顧彈性上下班等五項雇主義務,是台灣勞動條件的基礎門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勞基法第30條工時上限是多少?▾
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2016年起正式適用。
Q2公司可以實施變形工時嗎?▾
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行業 + 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二週/八週彈性,每週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Q3出勤紀錄要保存多久?▾
5年,且須逐日記載至分鐘,勞工申請副本雇主不得拒絕。
Q4工時縮短公司可以降薪嗎?▾
不行。第30條第7項明文禁止以工時縮短作為降薪事由。
Q5為了接小孩可以彈性上下班嗎?▾
可以申請,但用語是『得』允許而非『應』,雇主可基於營運需求決定。
Q6公司打卡四捨五入到半小時合法嗎?▾
違法。第30條第6項要求逐日記載至分鐘,違反可處9-45萬罰鍰。
Q7申請出勤紀錄副本要付費嗎?▾
法律未規定雇主可收費,且不得拒絕。實務上多為免費提供。
Q8違反第30條罰多少?▾
依勞基法第79條,違反出勤紀錄義務可處9萬至45萬罰鍰,違反工時上限亦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label | weekly_hours_cap | daily_hours_cap | 需經同意 | 適用行業 | 彈性程度 |
|---|---|---|---|---|---|
| 正常工時(第30條第1項) | 40 | 8 | 無 | 全體 | 低(鐵律) |
| 二週變形(第30條第2項) | 48 | 10 | 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 中(可將2日工時分配到其他日) |
| 八週變形(第30條第3項) | 48 | 8 | 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 中(八週內總工時分配) |
| 四週變形(第30條之1) | 48 | 10 | 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範圍最窄) | 高(連續工作6日上限)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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