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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勞動基準法 第 30 條(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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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2. 2.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3. 3.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4. 4.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5. 5.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6. 6.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7. 7.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8. 8.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時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出勤紀錄須逐日記載至分鐘並保存5年。

Q · 勞基法第30條到底規定了什麼?只是8小時40小時嗎?

8/40 是表面,出勤分鐘紀錄+5年保存才是底牌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為法定工時上限: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同時規範五件雇主義務:(1)出勤紀錄逐日記載至分鐘;(2)保存5年;(3)勞工申請副本不得拒絕;(4)不得以縮短工時為由降薪;(5)為照顧家庭得允許彈性調整上下班1小時。違反第5、6項依第79條可處9萬至45萬罰鍰。

深度解讀

每天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這兩個數字是台灣每一個受僱勞工的基本權利邊界,2016 年從週 48 小時降到 40 小時後正式確立。但多數人不知道的是,這條不只管「上限」,它還管了另外五件事。第一,你的出勤紀錄必須精確到「分鐘」,不是打卡四捨五入到半小時。第二,這份紀錄公司必須保存五年。第三,你有權利要求公司給你出勤紀錄的副本,公司不能拒絕。第四,公司不能因為修法縮短工時就降你的薪水。第五,如果你有照顧家庭的需要,可以在不改變每天總工時的前提下,前後彈性調整一小時的上下班時間。這五件事,每一件在你跟雇主發生加班費爭議、被無故降薪、或需要接小孩的時候,都是你手上的底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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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