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30 條(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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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 2.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 3.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 4.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 5.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 6.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 7.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 8.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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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時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出勤紀錄須逐日記載至分鐘並保存5年。
Q · 勞基法第30條到底規定了什麼?只是8小時40小時嗎?
8/40 是表面,出勤分鐘紀錄+5年保存才是底牌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為法定工時上限: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同時規範五件雇主義務:(1)出勤紀錄逐日記載至分鐘;(2)保存5年;(3)勞工申請副本不得拒絕;(4)不得以縮短工時為由降薪;(5)為照顧家庭得允許彈性調整上下班1小時。違反第5、6項依第79條可處9萬至45萬罰鍰。
深度解讀
每天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這兩個數字是台灣每一個受僱勞工的基本權利邊界,2016 年從週 48 小時降到 40 小時後正式確立。但多數人不知道的是,這條不只管「上限」,它還管了另外五件事。第一,你的出勤紀錄必須精確到「分鐘」,不是打卡四捨五入到半小時。第二,這份紀錄公司必須保存五年。第三,你有權利要求公司給你出勤紀錄的副本,公司不能拒絕。第四,公司不能因為修法縮短工時就降你的薪水。第五,如果你有照顧家庭的需要,可以在不改變每天總工時的前提下,前後彈性調整一小時的上下班時間。這五件事,每一件在你跟雇主發生加班費爭議、被無故降薪、或需要接小孩的時候,都是你手上的底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 勞動部就家庭照顧假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涉及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 第 1 項及第 84-1 條等相關規定之計算說明
- 勞動部為配合「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停止適用, 雇主如有使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認屬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間 之部分,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延時工資,前該注意事項相關函釋釋 疑部分及該注意事項相關解釋部分,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以比照政府行 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其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亦得比照適用,至非屬前 開調整態樣,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仍無得適用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
- 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勞雇雙方如約定「按 月計酬」每月正常工時時數 240 小時,並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縱當月 未達約定時數,其當月工資仍應以約定時數核計,如有延長工作時間者, 另依同法第 24-1 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
- 勞動部就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於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是日出勤之工資給付,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 規定之說明
-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等規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程序涉及擬實施「彈性工時」等工時變更時,其處 理方式說明
- 有關實施彈性工時將工作時間分配至其他工作日所形成之空班,及正常工 作日遇國定假日時,依勞動基準法等規定之處理方式
- 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僅適用政府行政機關,於適用於勞動基準法之事 業單位,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勞雇雙方得自行協商決定是否 有參酌,為使必要事業單位配合行政機關調整放假、補行上班,允事業單 位得採「一日換一日」之方式安排出勤
- 有關勞動基準法一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彈性工時、特別休假及雇主 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與延時工資等規定相關疑義回覆
- 因 105.12.21 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已增訂休息日相關規定,並於 105. 12.23 生效,旨揭函釋與修正規定牴觸,爰自同日停止適用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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