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29 條(優秀勞工之獎金及紅利)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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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基法第 29 條規定企業年終結算有盈餘時,應給予全年無過失勞工獎金或紅利,但未規定具體金額。
Q · 勞基法規定年終要發幾個月?
依勞動基準法第 29 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扣除稅捐、彌補虧損、提列股息與公積金後,對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然而本條僅規範「應」給予,未規定金額或最低標準,實務上「一個月年終」是民間慣例非法定義務。真正具強制力的年終保障,必須寫入勞動契約或就業規則。
白話解讀
每年過年前,你最期待的那筆年終獎金,法律上到底有沒有保障?答案可能讓你不太舒服。29 條確實寫了「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看起來像是強制規定。但魔鬼在但書裡:「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這些前提條件給了雇主極大的迴旋空間。公司說虧損,你很難反駁,因為你看不到財報。就算有盈餘,扣完稅、補完虧損、提列完公積金之後,「還剩多少」是公司說了算。更關鍵的是,這條只說「應給與」,沒說「給多少」。一塊錢的獎金在法律上也符合要求。所以現實是:29 條是一個方向性的宣示,而不是一張你可以拿來跟老闆要一個月年終的保證書。真正決定你年終拿多少的,是你的勞動契約和公司的薪酬辦法。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29 條為事業單位年度盈餘分配條款,規定企業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於扣除稅捐、彌補虧損、提列法定股息與公積金後,對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本條建立利潤分享原則,但未規範具體金額或最低保障,實務上勞工年終獎金多由勞動契約、就業規則或團體協約另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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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勞基法規定年終要發幾個月?▾
沒規定。29 條從頭到尾沒寫「一個月」,金額靠合約
Q2公司虧損可以不發年終嗎?▾
可以,但需提出財務報表佐證;上市櫃公司可在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證
Q3年終獎金算工資嗎?▾
連續多年固定發放且金額穩定者,實務上可能被認定為工資,影響加班費、資遣費基數
Q4離職後還能要年終嗎?▾
看合約有無按比例發放條款。若全空,29 條的「全年工作」可能成為公司拒付理由
Q5公司不發年終怎麼辦?▾
申請地方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可提起民事訴訟
Q6全年無過失是什麼意思?▾
指當年度未受懲處、無重大違規。曠職、留職停薪不必然構成過失
Q7年終獎金要扣稅嗎?▾
屬綜合所得稅薪資所得,併入年度申報;超過免稅額部分課稅
Q8年終獎金算入勞保投保薪資嗎?▾
若被認定為工資(經常性給予)則計入;單純獎金性質不計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強制力 | 計入勞退提撥 | 違反處罰 | 適用範圍 |
|---|---|---|---|---|
| 勞基法 29 條獎金/紅利 | 有盈餘才需發放,金額不定 | 原則否(除非被認定為工資) | 勞基法第 79 條罰鍰 2-100 萬元 | 全體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 |
| 工資(勞基法 2 條) | 雇主必須給付,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是 | 勞基法第 79 條罰鍰 2-100 萬元 | 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 |
| 上市櫃員工酬勞(公司法 235-1) | 章程必須訂定比例,當年度有獲利強制分派 | 視個案認定 | 公司法處罰,董事連帶責任 | 公開發行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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