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29 條(優秀勞工之獎金及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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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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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基法第 29 條規定企業年終結算有盈餘時,應給予全年無過失勞工獎金或紅利,但未規定具體金額。
Q · 勞基法規定年終要發幾個月?
沒規定。29 條只說「應給」,沒寫金額
依勞動基準法第 29 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扣除稅捐、彌補虧損、提列股息與公積金後,對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然而本條僅規範「應」給予,未規定金額或最低標準,實務上「一個月年終」是民間慣例非法定義務。真正具強制力的年終保障,必須寫入勞動契約或就業規則。
深度解讀
每年過年前,你最期待的那筆年終獎金,法律上到底有沒有保障?答案可能讓你不太舒服。29 條確實寫了「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看起來像是強制規定。但魔鬼在但書裡:「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這些前提條件給了雇主極大的迴旋空間。公司說虧損,你很難反駁,因為你看不到財報。就算有盈餘,扣完稅、補完虧損、提列完公積金之後,「還剩多少」是公司說了算。更關鍵的是,這條只說「應給與」,沒說「給多少」。一塊錢的獎金在法律上也符合要求。所以現實是:29 條是一個方向性的宣示,而不是一張你可以拿來跟老闆要一個月年終的保證書。真正決定你年終拿多少的,是你的勞動契約和公司的薪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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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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