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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就家庭照顧假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涉及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 第 1 項及第 84-1 條等相關規定之計算說明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14 年 12 月 15 日

要旨

勞動部就家庭照顧假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涉及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1 項及第 84-1 條等相關規定之計算說明

要旨

勞動部就家庭照顧假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涉及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1 項及第 84-1 條等相關規定之計算說明

主旨

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0 條第 1 項令釋,家庭照顧假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相關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 7 日為限。」。

二、次依本部 114 年 12 月 1 日勞動條 4 字第 1140148574 號令,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前開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7 日之計算,得以「每日 8 小時」乘以 7,共計 56 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三、前開所稱「每日 8 小時」係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1 項所定之正常工作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計算。爰如事業單位約定之每日正常工時少於 8 小時者,得從其約定計給之(例如每日正常工時 7 小時,雇主得以每日 7 小時乘以 7,共計 49 小時計給之)。另,雇主如與適用該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的工作者約定每日正常工時為 10 小時者,雇主應以每日 10 小時乘以 7,共計 70 小時計給之。

正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動部就家庭照顧假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涉及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 第 1 項及第 84-1 條等相關規定之計算說明由勞動部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