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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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