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規定勞工於內政部所定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現行共 12 天加勞動節,雇主使其工作須加倍發給工資。
Q · 國定假日上班,老闆要付多少錢?
雙倍工資,且須經你同意
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搭配第 39 條,國定假日勞工應休假且薪水照領;若雇主使勞工於休假日工作,須經勞工同意並加倍發給工資(即原工資 + 一日加倍工資)。雇主違反者依第 79 條處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實務上「服務業」「試用期」「打工族」均無例外。
你的老闆叫你國慶日來上班,你心裡嘀咕但不敢拒絕,因為你不確定「國定假日」到底是哪些天、老闆能不能叫你來。答案在這條:內政部公告的紀念日、節日(元旦、春節、清明、端午、中秋、國慶等共 12 天),加上勞動節,再加上選舉投票日,這些天你有權不上班,而且薪水照領。老闆如果要你這些天來上班,必須經過你同意,而且要付雙倍工資(加班費依第 39 條計算)。很多人搞不清楚「國定假日」跟「例假」跟「休息日」的差別,結果該拿的加班費沒拿到。這三種假的加班費算法完全不同,國定假日是最值錢的那一種。106 年修法後,勞工的國定假日從 19 天砍到 12 天,跟公務員看齊,這就是當年鬧得沸沸揚揚的「砍七天假」。砍掉的假換來了每週多一天「休息日」,但休息日的加班費比國定假日低。你到底有沒有虧,取決於你的排班模式。
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規範勞工國定假日制度,明定內政部公告之紀念日、節日(含元旦、農曆春節 4 日、和平紀念日、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日等共 12 天)、勞動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如總統副總統與各級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勞工均應休假;雇主使勞工於上述休假日工作者,依本法第 39 條規定須加倍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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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現行 12 天是:元旦、農曆除夕至初三(4 天)、和平紀念日、兒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日。注意勞動節只有適用勞基法的勞工放,公務員不放。若國定假日與例假或休息日撞期,依施行細則有權補假一天。
不完全合法。國定假日出勤的加班費是法定義務(依第 39 條加倍發給),不能單方面用補休取代。除非你主動選擇換補休,且依照第 32-1 條規定,補休期限內未休完雇主仍須折算工資。重點是「你選的」不是「老闆說的」。
有。勞動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明確規定,部分工時勞工的國定假日權利與全時勞工相同。若國定假日剛好是排班日,不用上班但薪水照算;若不是排班日,雇主應另給有薪假或發給當日工資。
現行 12 天:元旦、農曆除夕至初三(4 天)、和平紀念日、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日,加上勞動節共 13 天。
國定假日依日曆固定(依第 37 條),例假是每 7 日 1 日不可出勤(第 36 條),休息日是每 7 日 1 日經同意可出勤(第 36 條)。加班費算法三種完全不同。
105 年勞基法修正後勞工每 7 日有 1 日例假 + 1 日休息日,並將國定假日從 19 天減為 12 天與公務員一致,三項配套組成的休假體系。
是,但只有適用勞基法的勞工放,公務員不放。這是勞基法第 37 條獨有的勞工專屬休假。
依勞基法第 39 條加倍發給,整日出勤 = 原工資(休假日照給)+ 一日加倍工資 = 雙倍。不足 8 小時依時數比例計算。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與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5 條,雇主應於該日後另擇日補假一天,工資照給。
1. 截圖班表、打卡紀錄、薪資條 → 2. 書面向人資反映 → 3. 向當地勞工局申訴(免費、可匿名)→ 4. 必要時提民事訴訟,時效 5 年。
依勞基法第 32-1 條,補休期限屆滿仍未休畢時,雇主須折算工資發給,不得逕自取消。期限由勞資協商但不得逾特休年度終結期間。
有。勞基法適用所有行業,無「服務業除外」條款。排班制可挪假但不能不給,且挪移須經勞工同意。
| 比較面向 | national_holiday | regular_day_off | rest_day |
|---|---|---|---|
| 法源 | 勞基法第 37 條 | 勞基法第 36 條第 1 項(例假) | 勞基法第 36 條第 1 項(休息日) |
| 天數 | 每年 12 天 + 勞動節 | 每 7 日 1 日 | 每 7 日 1 日 |
| 出勤前提 | 須經勞工同意 | 原則禁止(天災事變例外) | 須經勞工同意 |
| 加班費計算 | 加倍發給(第 39 條) | 停止假期工資加倍 + 補假(第 40 條) | 2/3 小時內 1.34 倍、3/4 小時 1.67 倍(第 24 條第 2 項) |
| 違反罰鍰 | 2-100 萬(第 79 條) | 2-100 萬(第 79 條) | 2-100 萬(第 7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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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立法理由參照「工廠法」第十六條訂定。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為使本法有關國定假日之規定與中央內政主管機關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一致,並維持對勞工具有特殊意義之勞動節放假規定,酌為修正。 二、另所定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係指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併予說明。 三、增訂第二項,定明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修正之規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參照「工廠法」第十六條訂定。
一、為使本法有關國定假日之規定與中央內政主管機關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一致,並維持對勞工具有特殊意義之勞動節放假規定,酌為修正。 二、另所定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係指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併予說明。 三、增訂第二項,定明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修正之規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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