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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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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3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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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
主管機關
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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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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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工資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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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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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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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退休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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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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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技術生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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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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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監督與檢查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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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罰則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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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附則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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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ousine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國定假日=法定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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