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37 條
- 1.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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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規定勞工於內政部所定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現行共 12 天加勞動節,雇主使其工作須加倍發給工資。
Q · 國定假日上班,老闆要付多少錢?
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搭配第 39 條,國定假日勞工應休假且薪水照領;若雇主使勞工於休假日工作,須經勞工同意並加倍發給工資(即原工資 + 一日加倍工資)。雇主違反者依第 79 條處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實務上「服務業」「試用期」「打工族」均無例外。
白話解讀
你的老闆叫你國慶日來上班,你心裡嘀咕但不敢拒絕,因為你不確定「國定假日」到底是哪些天、老闆能不能叫你來。答案在這條:內政部公告的紀念日、節日(元旦、春節、清明、端午、中秋、國慶等共 12 天),加上勞動節,再加上選舉投票日,這些天你有權不上班,而且薪水照領。老闆如果要你這些天來上班,必須經過你同意,而且要付雙倍工資(加班費依第 39 條計算)。很多人搞不清楚「國定假日」跟「例假」跟「休息日」的差別,結果該拿的加班費沒拿到。這三種假的加班費算法完全不同,國定假日是最值錢的那一種。106 年修法後,勞工的國定假日從 19 天砍到 12 天,跟公務員看齊,這就是當年鬧得沸沸揚揚的「砍七天假」。砍掉的假換來了每週多一天「休息日」,但休息日的加班費比國定假日低。你到底有沒有虧,取決於你的排班模式。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規範勞工國定假日制度,明定內政部公告之紀念日、節日(含元旦、農曆春節 4 日、和平紀念日、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日等共 12 天)、勞動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如總統副總統與各級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勞工均應休假;雇主使勞工於上述休假日工作者,依本法第 39 條規定須加倍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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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到底哪 12 天是國定假日?老闆給我的清單好像少了幾天▾
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現行 12 天是:元旦、農曆除夕至初三(4 天)、和平紀念日、兒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日。注意勞動節只有適用勞基法的勞工放,公務員不放。若國定假日與例假或休息日撞期,依施行細則有權補假一天。
Q2老闆說國定假日上班給補休不給加班費,合法嗎?▾
不完全合法。國定假日出勤的加班費是法定義務(依第 39 條加倍發給),不能單方面用補休取代。除非你主動選擇換補休,且依照第 32-1 條規定,補休期限內未休完雇主仍須折算工資。重點是「你選的」不是「老闆說的」。
Q3我是部分工時(打工族),也有國定假日嗎?▾
有。勞動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明確規定,部分工時勞工的國定假日權利與全時勞工相同。若國定假日剛好是排班日,不用上班但薪水照算;若不是排班日,雇主應另給有薪假或發給當日工資。
Q4國定假日有哪幾天?▾
現行 12 天:元旦、農曆除夕至初三(4 天)、和平紀念日、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日,加上勞動節共 13 天。
Q5國定假日跟例假、休息日差在哪?▾
國定假日依日曆固定(依第 37 條),例假是每 7 日 1 日不可出勤(第 36 條),休息日是每 7 日 1 日經同意可出勤(第 36 條)。加班費算法三種完全不同。
Q6一例一休是什麼?▾
105 年勞基法修正後勞工每 7 日有 1 日例假 + 1 日休息日,並將國定假日從 19 天減為 12 天與公務員一致,三項配套組成的休假體系。
Q7勞動節 5/1 是國定假日嗎?▾
是,但只有適用勞基法的勞工放,公務員不放。這是勞基法第 37 條獨有的勞工專屬休假。
Q8國定假日上班加班費怎麼算?▾
依勞基法第 39 條加倍發給,整日出勤 = 原工資(休假日照給)+ 一日加倍工資 = 雙倍。不足 8 小時依時數比例計算。
Q9國定假日跟例假撞期怎麼補假?▾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與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5 條,雇主應於該日後另擇日補假一天,工資照給。
Q10國定假日加班費沒拿到怎麼申訴?▾
1. 截圖班表、打卡紀錄、薪資條 → 2. 書面向人資反映 → 3. 向當地勞工局申訴(免費、可匿名)→ 4. 必要時提民事訴訟,時效 5 年。
Q11國定假日補休沒休完怎麼處理?▾
依勞基法第 32-1 條,補休期限屆滿仍未休畢時,雇主須折算工資發給,不得逕自取消。期限由勞資協商但不得逾特休年度終結期間。
Q12服務業/餐飲業有國定假日嗎?▾
有。勞基法適用所有行業,無「服務業除外」條款。排班制可挪假但不能不給,且挪移須經勞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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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national_holiday | regular_day_off | rest_day |
|---|---|---|---|
| 法源 | 勞基法第 37 條 | 勞基法第 36 條第 1 項(例假) | 勞基法第 36 條第 1 項(休息日) |
| 天數 | 每年 12 天 + 勞動節 | 每 7 日 1 日 | 每 7 日 1 日 |
| 出勤前提 | 須經勞工同意 | 原則禁止(天災事變例外) | 須經勞工同意 |
| 加班費計算 | 加倍發給(第 39 條) | 停止假期工資加倍 + 補假(第 40 條) | 2/3 小時內 1.34 倍、3/4 小時 1.67 倍(第 24 條第 2 項) |
| 違反罰鍰 | 2-100 萬(第 79 條) | 2-100 萬(第 79 條) | 2-100 萬(第 7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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