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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調移之國定假日應列入每 2 週 84 小時之正常工作時間計算,逾法定 正常工作時間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04 年 12 月 11 日

要旨

經調移之國定假日應列入每 2 週 84 小時之正常工作時間計算,逾法定正常工作時間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

要旨

經調移之國定假日應列入每 2 週 84 小時之正常工作時間計算,逾法定正常工作時間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

主旨

所詢經調移之國定假日是否應不列入每 2 週 84 小時之正常工作時間計算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4 年 11 月 27 日府勞資字第 1040199452 號函。

二、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及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以下稱國定假日),均應休假。事業單位得經勞資協商,調移特定之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

經調移後,國定假日當日雖已成為正常工作日,惟應有另一原定工作日使勞工得以休假。爰於檢視正常工作時間是否符合同法第 30 條第1 項規定時,上開原定工作日(即調移後之休假日)之正常工作時數,仍應與該 2 週內之其他正常工作時間合併計算。至合併計算後,逾法定正常工作時間者,應認屬延長工時,應依同法第 24 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併予指明。

正本

宜蘭縣政府

副本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調移之國定假日應列入每 2 週 84 小時之正常工作時間計算,逾法定 正常工作時間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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