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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調移之國定假日應列入每 2 週 84 小時之正常工作時間計算,逾法定 正常工作時間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

會議日期 104 年 12 月 11 日

要旨

經調移之國定假日應列入每 2 週 84 小時之正常工作時間計算,逾法定正常工作時間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

要旨

經調移之國定假日應列入每 2 週 84 小時之正常工作時間計算,逾法定正常工作時間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

主旨

所詢經調移之國定假日是否應不列入每 2 週 84 小時之正常工作時間計算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4 年 11 月 27 日府勞資字第 1040199452 號函。

二、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及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以下稱國定假日),均應休假。事業單位得經勞資協商,調移特定之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

經調移後,國定假日當日雖已成為正常工作日,惟應有另一原定工作日使勞工得以休假。爰於檢視正常工作時間是否符合同法第 30 條第1 項規定時,上開原定工作日(即調移後之休假日)之正常工作時數,仍應與該 2 週內之其他正常工作時間合併計算。至合併計算後,逾法定正常工作時間者,應認屬延長工時,應依同法第 24 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併予指明。

正本

宜蘭縣政府

副本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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