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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 年 10 月 8 日(76)台勞動字第 5012 號 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會議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

要旨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 年 10 月 8 日(76)台勞動字第 501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要旨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 年 10 月 8 日(76)台勞動字第 501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旨

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 年 10 月 8 日(76)台勞動字第 5012 號函(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勞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自請退休條件,即具有契約終止權及請求給付退休金之權利,此為其既得之權利,於勞動契約消滅時,即得請領退休金;因此,符合自請退休條件之勞工因故死亡,得由繼承人繼承退休金給付請求權,向雇主請求給付。爰旨揭函釋及本部歷次函釋與前開說明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均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6 年 10 月 8 日(76)台勞動字第 501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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