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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4 條及勞動基 準法第 53 條,已領取各項退休金、退休俸或老年給付者,核屬退休人員 不納入適用對象

會議日期 101 年 09 月 11 日

要旨

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4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已領取各項退休金、退休俸或老年給付者,核屬退休人員不納入適用對象

要旨

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4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已領取各項退休金、退休俸或老年給付者,核屬退休人員不納入適用對象

主旨

有關函詢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因離職而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是否為適用對象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中心 101 年 8 月 21 日台南訓輔字第 1010008373 號函。

二、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之勞工,不適用本辦法。

三、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者或繳付保險費滿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而離職退保者,予以一次養老給付。」。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立法意旨,係因已領取各項退休金、退休俸或老年給付者,核屬退休人員,故不予納入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因離職退保而領取養老給付者,與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第 1 款得自請退休條件相當,不納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適用對象。

正本

本局臺南職業訓練中心

副本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就服中心、本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本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本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本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本局桃園職業訓練中心、本局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本局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本局中彰投區就業服務中心、本局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本局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中心、本局法務室、本局職業訓練組、本局就業服務組、本局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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