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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已領取政府機關或相關退休金者,不得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 範疇疑義

會議日期 96 年 07 月 11 日

要旨

有關已領取政府機關或相關退休金者,不得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範疇疑義

要旨

有關已領取政府機關或相關退休金者,不得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範疇疑義

內容

全文內容:已領取政府機關或相關退休金者,不得參加本方案之範疇疑義:

一、有關退休金範疇乙節,說明如下:

(一)有關事業單位退休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認定原則,依內政部 75年 12 月 16 日(75)台內勞字笫 465547 號函略以,勞工退休標準優於法令者,可自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

(二)勞工除依法令(如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之自請退休,第 54 條之強制退休等)得領取退休金外,依團體協約、工作規則(退休辦法)所定優於勞動基準法之退休標準,主動向事業單位提出申請,所領取之退休金均可認定屬「退休金」性質。

(三)事業單位因業務緊縮關廠資遣勞工所發給之資遣費或非依法強制退休、優退情事非屬前開函釋之情形,所領取之金錢(含比照退休標準),均非屬退休金。

(四)另按「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等業務係屬中央信託局(以下簡稱中信局)之職掌,事業單位欲領取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剩餘款時,需填寫「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經中信局審核其勾選之「給付依據」及各該勞政單位查核結果,據以判定勞工退休金給付之資格並註記於相關資料庫,是以中信局所提供已領取退休金之人員名單應具公信力。倘若進用人員其離職原因與「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之「給付依據」有不一致之情形,宜洽請出具證明單位協處。

二、惟退休金之相關規定係進用條件判斷方式之一,若評估民眾有特殊情形,確有必要協助其就業時,請依本會 96 年 5 月 30 日勞職業字第 0960501510 號函(諒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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