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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單位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勞工擔任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 員會副主任委員時,得由地方主管機關本權責查明確認事業單位動支勞工 退休準備金之目的確為給付勞工退休金之用,由雇主簽署(公司及負責人 印鑑)動支準備金支付勞工退休金

會議日期 106 年 12 月 01 日

要旨

事業單位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勞工擔任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時,得由地方主管機關本權責查明確認事業單位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目的確為給付勞工退休金之用,由雇主簽署(公司及負責人印鑑)動支準備金支付勞工退休金

要旨

事業單位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勞工擔任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時,得由地方主管機關本權責查明確認事業單位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目的確為給付勞工退休金之用,由雇主簽署(公司及負責人印鑑)動支準備金支付勞工退休金

主旨

有關事業單位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勞工擔任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如何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目的,係為支付勞工退休金預做準備,爰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 2%至 15% 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又為確保事業單位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係支付勞工退休金之用,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 4 條及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6 條規定,應經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查核後,由雇主會同該委員會之雇主代表主任委員及勞工代表之副主任委員簽署為之。

二、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勞退舊制)之勞工日漸減少,考量事業單位尚未歇業,確實已無勞退舊制勞工可擔任監督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無法依上開規定簽署動支,為保障勞工權益,得由地方主管機關本權責查明確認事業單位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目的確為給付勞工退休金之用,由雇主簽署(公司及負責人印鑑)動支準備金支付勞工退休金。

三、上開兼復屏東縣政府 106 年 11 月 6 日屏府勞資字第 10677555300 號函。另本部 105 年 4 月 12 日勞動福 3 字第 1050135298 號書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本

臺灣銀行信託部、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5 年 4 月 12 日勞動福 3 字第 1050135298 號書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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