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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臨時人員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前,於同一事業單位曾任聘用或約僱人員之工 作年資未曾間斷者,可併計工作年資,但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勞 動基準法後,擔任聘用或約僱人員期間之工作年資不予併計

會議日期 97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臨時人員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前,於同一事業單位曾任聘用或約僱人員之工作年資未曾間斷者,可併計工作年資,但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擔任聘用或約僱人員期間之工作年資不予併計

要旨

臨時人員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前,於同一事業單位曾任聘用或約僱人員之工作年資未曾間斷者,可併計工作年資,但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擔任聘用或約僱人員期間之工作年資不予併計

主旨

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於同一事業單位曾任聘用人員或約僱人員期間之工作年資應否併計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 57 條、第 84 條之 2 及其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二、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業經本會 96 年 11月 30 日勞動 1 字第 0960130914 號公告指定自 97 年 1 月 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其適用本法前後曾任聘用人員或約僱人員期間之年資,依本會 97 年 4 月 22 日邀集相關部會代表及專家學者與會討論決議:臨時人員於適用本法前,於同一事業單位曾任聘用或約僱人員之工作年資未曾間斷者,可併計工作年資;但自 97 年 1 月1 日起適用本法後,擔任聘用或約僱人員期間之工作年資不予併計。

正本

行政院各部會、各縣市政府

副本

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勞資關係處、法規委員會、勞動條件處(一科)、勞動條件處(二科)、勞動條件處(四科)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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