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27-1、42、43 條、勞動基準 法第 21、57 條,雇主如受不景氣影響致訂單減少,造成停工或減產,已 無繼續聘僱外國人之需要,終止聘僱關係,安排外國人出國或轉換雇主或 工作
要旨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27-1、42、43 條、勞動基準法第 21、57 條,雇主如受不景氣影響致訂單減少,造成停工或減產,已無繼續聘僱外國人之需要,終止聘僱關係,安排外國人出國或轉換雇主或工作
要旨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27-1、42、43 條、勞動基準法第 21、57 條,雇主如受不景氣影響致訂單減少,造成停工或減產,已無繼續聘僱外國人之需要,終止聘僱關係,安排外國人出國或轉換雇主或工作
內容
全文內容:一、按外籍勞工申請入國簽證或雇主於外籍勞工入國後 3 日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時,應檢附之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以下簡稱切結書)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必備文件之一,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7 條及第 27 條之 1 已有明定,且該切結書亦為勞雇雙方合意簽訂,是雇主應依切結書所列事項確實履行,不得於事後為不利益於外國人之變更。至雇主與外國人兩造所簽訂之勞動契約,不論於國內或國外簽訂,其內容亦不得牴觸切結書。
二、關於勞資雙方協議實施無薪休假,是否能夠使經驗證之勞動契約及切結書發生變動之效果乙節,按勞動契約約定內容事後之變更若係經勞資雙方協商,並基於外籍勞工本人自由意思作成,且其內容未牴觸切結書,則尚無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及本辦法等相關規定。
三、雇主受景氣因素影響致訂單減少,所造成之停工或減產,若係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雇主仍應依原勞動契約給付外籍勞工每月之工資。如雇主欲採無薪休假方式,暫時減少外籍勞工工作時間並減少工資,必須徵得勞工同意,方可實施。至雇主給付外籍勞工之工資,固可按工作時間比例減少,惟為保障外籍勞工權益,對於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外籍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所定基本工資數額(新臺幣 1 萬 7,280 元)。
四、綜上,雇主如實施無薪休假致給付外籍勞工之薪資低於基本工資,即屬薪資不完全給付,依本法第 57 條第 9 款及本辦法第 43 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亦得逕依法處罰。
五、另依本法第 42 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故外籍勞工之引進聘僱係補充國內勞動力之不足,而非替代性。本案雇主如受不景氣影響致訂單減少,造成停工或減產,依其情節已無繼續聘僱外國人之需要,則雇主應依規定與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安排外國人出國或轉換雇主或工作,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