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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部門各業勞工之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之 日起算,惟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依其他法令有併 計規定者,從其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7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有關公部門各業勞工之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之日起算,惟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依其他法令有併計規定者,從其規定

要旨

有關公部門各業勞工之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之日起算,惟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依其他法令有併計規定者,從其規定

主旨

有關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於各單位間之工作年資可否併計疑義乙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會 97 年 4 月 22 日召開「公部門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暨工作年資併計疑義會議」結論辦理。

二、公部門各業勞工之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之日起算,惟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依其他法令有併計規定者,從其規定。至於公部門各業「事業單位」之認定,應視其是否具有獨立之單位預算及組織法規〈包含組織規程或組織準則〉,以為判斷。

正本

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澎湖縣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本

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主任秘書辦公室、勞資關係處、法規委員會、勞動條件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公部門各業勞工之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之 日起算,惟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依其他法令有併 計規定者,從其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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