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20 條(改組或轉讓時勞工留用或資遣之有關規定)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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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留用勞工年資由新雇主承接,未留用勞工由舊雇主依第 16 條、第 17 條給付預告期間與資遣費。
Q · 公司被併購、改組、轉讓時,員工的年資和資遣費怎麼處理?
依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分兩條路:(1) 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勞工,其工作年資由新雇主繼續承認,不得歸零;(2) 未留用的勞工,舊雇主必須依第 16 條規定預告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第 17 條規定發給資遣費。資遣義務在「舊雇主」身上,新雇主不承接此義務。
白話解讀
公司被併購、改組、轉讓的新聞,對股東來說是股價漲跌的問題;對你來說,是明天還有沒有工作的問題。這條把規則講死了:新舊老闆坐下來談,決定哪些人留用。被留下來的,年資由新老闆全部承認,不能歸零重算。沒被留的,舊老闆必須依第16條給預告期間,依第17條發資遣費。注意這裡的主詞:資遣義務在舊雇主身上,不是新雇主。這條最容易被忽略的力量在後半段的六個字:「繼續予以承認」。你在舊公司做了八年,新公司接手後不能說「你是新人,年資從零開始」。八年的年資帶著走,影響的是你未來的特休天數、退休金計算、資遣費基數。這六個字的經濟價值,可能比你想的大得多。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規範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之勞動契約處理規則,建立「留用承接年資」與「未留用結清資遣費」雙軌制:留用勞工由新雇主繼受勞動契約並承認過往全部年資;未留用勞工由舊雇主依預告期間與資遣費規定終結勞動關係。本條為事業變動下勞工權益保護的核心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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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被併購後我的年資會歸零嗎?▾
不會。依勞基法第 20 條後段,留用勞工的工作年資由新雇主繼續承認。
Q2改組或轉讓時誰要給我資遣費?▾
舊雇主。資遣義務在出讓方,新雇主不承接此義務。
Q3我被「不留用」怎麼計算資遣費?▾
依第 17 條: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新制每滿一年半個月,最高六個月)。
Q4新公司要我重簽契約並年資歸零合法嗎?▾
不合法。違反第 20 條後段強制規定,該條款無效。
Q5「部門裁撤」算改組嗎?▾
看實質。經營主體實質變更才算第 20 條改組;單純內部調整適用第 11 條第四款業務緊縮。
Q6留用後新公司降薪我可以拒絕嗎?▾
可以。勞動條件實質不利變更時,勞工得拒絕留用並請求舊雇主依第 17 條資遣。
Q7改組要多久前通知員工?▾
依第 16 條:年資 3 月以上 10 日、1 年以上 20 日、3 年以上 30 日預告期間。
Q8退休金舊制年資怎麼處理?▾
依勞退條例第 11 條由新舊雇主協商或保留結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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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境", "年資處理", "資遣費", "預告期間", "請求對象" ] | [ [ "被留用且接受", "新雇主承認全部年資", "無", "無", "—" ], [ "未被留用", "結算於舊雇主", "舊雇主依 §17 給付", "舊雇主依 §16 預告", "舊雇主" ], [ "留用但拒絕(條件不利)", "結算於舊雇主", "舊雇主依 §17 給付", "舊雇主依 §16 預告", "舊雇主" ], [ "單純部門裁撤(非改組)", "原雇主繼續承認", "依 §11(4) 業務緊縮", "依 §16 預告", "原雇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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