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勞動基準法 第 20 條(改組或轉讓時勞工留用或資遣之有關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