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20 條(改組或轉讓時勞工留用或資遣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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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留用勞工年資由新雇主承接,未留用勞工由舊雇主依第 16 條、第 17 條給付預告期間與資遣費。
Q · 公司被併購、改組、轉讓時,員工的年資和資遣費怎麼處理?
留用者年資由新雇主承接,未留用者由舊雇主給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分兩條路:(1) 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勞工,其工作年資由新雇主繼續承認,不得歸零;(2) 未留用的勞工,舊雇主必須依第 16 條規定預告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第 17 條規定發給資遣費。資遣義務在「舊雇主」身上,新雇主不承接此義務。
白話解讀
公司被併購、改組、轉讓的新聞,對股東來說是股價漲跌的問題;對你來說,是明天還有沒有工作的問題。這條把規則講死了:新舊老闆坐下來談,決定哪些人留用。被留下來的,年資由新老闆全部承認,不能歸零重算。沒被留的,舊老闆必須依第16條給預告期間,依第17條發資遣費。注意這裡的主詞:資遣義務在舊雇主身上,不是新雇主。這條最容易被忽略的力量在後半段的六個字:「繼續予以承認」。你在舊公司做了八年,新公司接手後不能說「你是新人,年資從零開始」。八年的年資帶著走,影響的是你未來的特休天數、退休金計算、資遣費基數。這六個字的經濟價值,可能比你想的大得多。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規範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之勞動契約處理規則,建立「留用承接年資」與「未留用結清資遣費」雙軌制:留用勞工由新雇主繼受勞動契約並承認過往全部年資;未留用勞工由舊雇主依預告期間與資遣費規定終結勞動關係。本條為事業變動下勞工權益保護的核心條款。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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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被併購後新老闆要我重簽勞動契約、年資歸零,合法嗎?
不合法。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後段明確規定留用勞工的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如果新雇主要求你簽的新契約裡寫著年資自簽約日起算,這個條款違反強制規定無效。可以簽新契約更新公司名稱等形式事項,但年資欄位必須從你最初到職日起算。
Q2公司部門裁撤跟改組有什麼不同?對我有差嗎?
差很大。部門裁撤通常是同一家公司的內部調整,老闆沒變,適用第 11 條第四款業務緊縮資遣。改組或轉讓是經營主體變了,適用本條。兩種情況你都能拿資遣費,但本條多一個保護:被留用時年資必須延續。判斷標準看統編有沒有變、勞保投保單位有沒有變、實際經營者有沒有變,這三個指標比公司怎麼說更可靠。
Q3我被不留用,舊老闆說公司都不是我的了去找新老闆談,對嗎?
不對。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明定資遣義務在舊雇主身上。舊老闆必須依第 16 條給予預告期間(年資 3 月以上 10 日、1 年以上 20 日、3 年以上 30 日),並依第 17 條發給資遣費(舊制每滿一年 1 個月平均工資、新制每滿一年 0.5 個月最高 6 個月)。這筆錢不會因為公司換了主人就消失,於終止契約 30 日內請求給付。
Q4留用但新公司給的薪水比原來低,我能拒絕嗎?
可以。留用不代表必須接受任何條件。如果勞動條件實質不利變更(降薪、降階、調職至顯不合理之地點),勞工有權拒絕留用,並向舊雇主主張依第 17 條資遣。內行人提示:在改組宣布之後才被降薪壓低平均工資的情形,時間順序本身就是不當降薪的證據,建議保存薪資單與調薪通知比對。
Q5勞基法第 20 條是什麼?
規範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的勞動契約處理,留用勞工年資由新雇主承接、未留用由舊雇主依預告期與資遣費規定終結契約。
Q6什麼叫「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
經營主體實質變更的情形:併購、轉讓、組織形式變更、部門分拆獨立。判斷標準是統編、勞保投保單位、實際經營者三項是否變動。
Q7「商定留用」是什麼意思?
新舊雇主經協商決定由新雇主承接特定勞工的勞動契約,留用者年資銜接、不留用者由舊雇主資遣。
Q8「繼續予以承認」六個字有什麼價值?
保障未來特休天數、退休金計算、資遣費基數三項累積性影響,年資十年代表十四天特休、退休金基數、未來資遣費基數。
Q9公司被併購後我該怎麼確認年資延續?
書面要求新雇主明確承認「自最初到職日 YYYY-MM-DD 起算之全部年資」,不簽任何年資歸零條款。同時備齊勞動契約、薪資單、勞保紀錄、特休紀錄四件套。
Q10未被留用我的資遣費怎麼算?
舊制每滿一年 1 個月平均工資;新制每滿一年 0.5 個月最高 6 個月。平均工資以離職前 6 個月計算。預告期間另計:年資 3 月以上 10 日、1 年以上 20 日、3 年以上 30 日。
Q11改組通知到收到資遣費要多久?
舊雇主應依第 16 條預告期間通知(10-30 日),於終止契約 30 日內發給資遣費(依第 17 條第二項)。
Q12向誰請求資遣費?怎麼請求?
向舊雇主請求。流程:發存證信函主張權利 → 向勞工局申訴調解 → 必要時提民事訴訟。請求權適用一般民事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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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730719 制定)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立法理由參照「廠礦工人受雇解雇辦法」第五條訂定。
- 第十六條條文
- 第十七條條文
- 資遣費名詞
- 勞動基準法 第 16 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17 條條文
參照「廠礦工人受雇解雇辦法」第五條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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