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20 條(改組或轉讓時勞工留用或資遣之有關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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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公司合併:
1留下員工-年資照算
2資遣員工-§16(預告終止契約)並發給§17(資遣費)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例如公司被併購)時,Exc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資本主義
新舊雇主商定留用勞工權(財產打包,員工可挑)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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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金聯建議修法: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勞工應全數留用,不願留用的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條件,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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