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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之事業單位變更負責人,處理原事業單位勞工退 休準備金專戶之相關作業程序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07 年 02 月 01 日

要旨

以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之事業單位變更負責人,處理原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相關作業程序

要旨

以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之事業單位變更負責人,處理原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相關作業程序

主旨

有關以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之事業單位,其負責人變更時,如何處理原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先行作為勞動基準法之勞工資遣費,再作為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資遣費。有賸餘時,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旨揭以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之事業單位,負責人即該自然人變更時,權利義務主體即已變更,原負責人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於支付未留用勞工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後,如有賸餘時,所有權屬原負責人。

二、次查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8 年 7 月 23 日勞動 4 字第0980019771 號書函略以,獨資事業單位之負責人變更係屬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所謂事業單位之改組或轉讓,爰依該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及其選擇適用之退休金制度,應由新雇主予以承受,故新雇主如有留用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應重新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依法提撥。

三、考量簡政便民原則,旨揭事業單位負責人變更時,舊雇主於支付未留用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尚有賸餘,辦理準備金專戶賸餘款領回作業程序時,如經新、舊雇主協議同意將該款項移轉至新雇主設立之專戶,得同意沿用原專戶戶號,並以負責人變更應備文件之方式辦理,相關作業程序如下:

(一)新、舊雇主協議將舊雇主領回準備金賸餘款移入新雇主設立之準備金專戶,並簽署協議書或聲明書,併同檢附留用勞工名冊及勞工同意書。

(二)舊雇主辦理領回準備金賸餘款程序,依當地主管機關領回準備金賸餘款規定(依各當地主管機關現行程序及表格)備妥申辦文件。

(三)新雇主辦理準備金專戶設立時之應備文件(比照負責人變更應備文件辦理)如下:

1.填具當地主管機關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資料變更申請書(勾選負責人變更)。

2.檢附負責人變更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如:商登處核准負責人變更函文)、變更後印鑑卡與更換印鑑聲請書等文件。

3.事業單位如名稱、通訊地址或委員有變更時,請併同檢附當地主管機關所訂應備文件辦理。

(四)新、舊雇主備妥前開應備文件後,請併同由舊雇主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辦。

四、主管機關准予前開負責人變更,除函知新、舊雇主,並檢附變更後印鑑卡及更換印鑑聲請書函送臺灣銀行信託部外,併予通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

正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灣銀行信託部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之事業單位變更負責人,處理原事業單位勞工退 休準備金專戶之相關作業程序由勞動部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