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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應就個案事實調查後,視勞雇雙方終止勞動契 約之事由為個案判斷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9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勞工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應就個案事實調查後,視勞雇雙方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為個案判斷

要旨

勞工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應就個案事實調查後,視勞雇雙方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為個案判斷

主旨

有關○○工程有限公司勞工李君之離職事由是否符合非自願性離職一案

說明

一、依「就業保險法第」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故勞工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應就個案事實調查後,視勞雇雙方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為個案判斷,非一體適用。

二、是有關○○工程有限公司勞工李君之離職事由是否符合非自願性離職,請 貴府先行釐清李君離職事由之事實為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工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應就個案事實調查後,視勞雇雙方終止勞動契 約之事由為個案判斷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