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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經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強制退休者,核 其性質係屬退休人員,非就業保險法所欲保障之對象,故不得申請失業給 付

會議日期 99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勞工經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強制退休者,核其性質係屬退休人員,非就業保險法所欲保障之對象,故不得申請失業給付

要旨

勞工經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強制退休者,核其性質係屬退休人員,非就業保險法所欲保障之對象,故不得申請失業給付

內容

全文內容:有關勞工因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強制退休者,是否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乙案。

勞工如經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強制退休者,因核屬退休人員,尚非就業保險法所欲保障之對象。另查就業保險法第11 條第 3 項業已明定,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另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 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爰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強制退休者,不得申請失業給付。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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