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19 條(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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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基法第 19 條規定勞工離職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違反可處 2-100 萬元罰鍰。
Q · 離職後前公司不給服務證明書怎麼辦?
依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建議先以書面(存證信函最佳)正式請求並保留紀錄,給予合理作業時間約一週。逾期未開立可撥打 1955 勞動諮詢專線或向當地勞動局申訴,依同法第 79 條可對雇主處新台幣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白話解讀
只有一句話的法條,但它撐起了你離職後的整個職涯銜接。當你離開一家公司,不管是被資遣、被開除、還是自己走的,只要你開口要求,前雇主就必須開一張服務證明書給你。「不得拒絕」四個字沒有任何例外、任何但書。你跟公司鬧得再難看、欠了公司錢沒還、離職手續還沒全部跑完,都不影響這個義務。為什麼這張紙這麼重要?因為新公司在錄用你之前,幾乎都會要求你提供前一份工作的證明。沒有這張紙,你的工作經歷在法律上就是「自己說的」。更實際的是,申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補助、甚至某些簽證,都需要這份文件。前雇主拒絕開立,等於在你離職後還卡著你的脖子。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規範勞動契約終止後雇主之延續性義務,明定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時,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本條為勞工職涯銜接的法律保障,確保勞工離職後能憑客觀文件證明任職事實。新雇主錄用前的背景查核、申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補助、外籍勞工轉換雇主、專業證照工作年資認定等場景,均需要該文件。違反義務依同法第 79 條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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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服務證明書是什麼?▾
雇主依勞基法 19 條應發給離職勞工的法定證明文件,記載任職期間、職稱、工作內容等客觀事實。
Q2前公司不給服務證明書怎麼辦?▾
書面請求並保留紀錄,逾期向勞動局申訴或撥 1955 專線,可裁罰雇主 2-100 萬元。
Q3服務證明書應該寫什麼?▾
任職期間、職稱、工作內容等客觀事實。雇主不得記載離職原因、考績、主觀評價等負面內容。
Q4申請服務證明書要等多久?▾
法律未規定具體期限,但合理期間以一週為實務上限。拖延過久可向勞動局檢舉。
Q5服務證明書和離職證明書一樣嗎?▾
法律精確用語是「服務證明書」(勞基法 19)。「離職證明書」是俗稱,兩者實務上可互換使用。
Q6公司倒閉了怎麼拿服務證明書?▾
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作為替代證明,多數新雇主與政府機關接受。
Q7違反勞基法 19 條罰多少?▾
依同法第 79 條第 1 項,處新台幣 2 萬以上 100 萬以下罰鍰,並可公布雇主名稱。
Q8服務證明書可以寫離職原因嗎?▾
原則不應記載。本條義務僅限客觀任職事實,雇主擅自加註離職原因或負面評價,勞工可請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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