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重點摘要勞基法第 19 條規定勞工離職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違反可處 2-100 萬元罰鍰。
Q · 離職後前公司不給服務證明書怎麼辦?
向勞動局申訴,可裁罰 2-100 萬
依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建議先以書面(存證信函最佳)正式請求並保留紀錄,給予合理作業時間約一週。逾期未開立可撥打 1955 勞動諮詢專線或向當地勞動局申訴,依同法第 79 條可對雇主處新台幣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只有一句話的法條,但它撐起了你離職後的整個職涯銜接。當你離開一家公司,不管是被資遣、被開除、還是自己走的,只要你開口要求,前雇主就必須開一張服務證明書給你。「不得拒絕」四個字沒有任何例外、任何但書。你跟公司鬧得再難看、欠了公司錢沒還、離職手續還沒全部跑完,都不影響這個義務。為什麼這張紙這麼重要?因為新公司在錄用你之前,幾乎都會要求你提供前一份工作的證明。沒有這張紙,你的工作經歷在法律上就是「自己說的」。更實際的是,申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補助、甚至某些簽證,都需要這份文件。前雇主拒絕開立,等於在你離職後還卡著你的脖子。
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規範勞動契約終止後雇主之延續性義務,明定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時,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本條為勞工職涯銜接的法律保障,確保勞工離職後能憑客觀文件證明任職事實。新雇主錄用前的背景查核、申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補助、外籍勞工轉換雇主、專業證照工作年資認定等場景,均需要該文件。違反義務依同法第 79 條處罰鍰。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到勞保局申請你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上面會列出每一任雇主的投保期間。這份文件具有公信力,大部分新公司和政府機關都接受作為替代。另外也可以到國稅局調你的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佐證你在哪家公司領過薪水。內行人提示:趁前公司還在的時候就把服務證明書拿到手,不要等到需要的時候才發現公司已經解散。
原則上不應該。服務證明書的功能是證明「你在這裡工作過」,不是評價你的表現或記錄你為什麼走。如果前雇主在證明書上寫了「因曠職被解僱」或「績效不佳」,你可以要求刪除並重新開立。如果對方拒絕,這本身又是一個可以向勞動局申訴的事由。內行人提示:拿到證明書後第一件事,逐字檢查內容,特別是有沒有暗含負面描述的措辭。
雇主依勞基法 19 條應發給離職勞工的法定證明文件,記載任職期間、職稱、工作內容等客觀事實,是勞工職涯銜接的法律保障。
「服務證明書」是勞基法第 19 條的法律用語,「離職證明書」是俗稱,實務上指同一份文件。
雇主沒有任何例外、任何但書可以拒絕。糾紛未解決、債務未清償、手續未完成都不能作為拒絕理由。
限於任職期間、職稱、工作內容等客觀事實。不得記載離職原因、考績、紀律處分或其他主觀評價。
離職當天以書面(Email 或存證信函)正式請求前雇主,載明姓名、任職期間、職稱,保留紀錄。
給合理期間(一週)後,撥 1955 或向當地勞動局申訴,檢附書面請求影本,雇主可被處 2-100 萬罰鍰。
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加上國稅局扣繳憑單,多數新雇主與政府機關接受。
保留書面請求記錄(Email、存證信函回執)、雇主拒絕的訊息或錄音、催告紀錄,作為勞動局申訴證據。
服務證明書在離職後請求,在職證明書在就職中請求(用於申請貸款、簽證等)。法律依據不同,前者是勞基法 19。
服務證明書效力最強(雇主直接證明)。勞保投保紀錄為替代備援,當雇主失聯或公司解散時使用。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參照「勞動契約法」第三十八條及「工廠法」第三十五條訂定。
參照「勞動契約法」第三十八條及「工廠法」第三十五條訂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