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18 條(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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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18 條規定三種情形勞工不得請求資遣費與預告工資:依第 12 條被合法解僱、依第 15 條自願辭職、定期契約期滿離職。
Q · 什麼情況拿不到資遣費和預告期間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 18 條,三種情形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 12 條被雇主合法解僱(曠職、暴力、洩密、能力不足等六款事由);二、依第 15 條勞工自己預告辭職;三、定期勞動契約期滿自然離職。離職方式的法律定性,直接決定能否拿到這筆錢。
白話解讀
資遣費和預告期間工資是勞工被非自願離職時的經濟緩衝。但這條畫了一條清楚的排除線:兩種情況下,你拿不到這筆錢。第一種,老闆依第12條把你開除(你犯了重大過錯,例如暴力、洩密、曠職三天),或者你自己依第15條辭職。第二種,定期契約到期你自然離開。邏輯很直白:資遣費的存在是為了補償「不是你的錯但你得走」的損失。如果是你的錯被開除,或是你自己要走,這個補償的正當性就不存在了。看起來理所當然?陷阱在於很多人搞不清楚自己離開公司到底算哪一種。老闆叫你「自己寫辭呈比較好看」,你寫了,從法律上你就變成第15條的自願離職,資遣費一毛都沒有。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18 條為資遣費與預告工資的排除規定,劃出三種勞工不得請求的硬邊界:依第 12 條合法解僱、依第 15 條自願辭職、定期契約期滿。此條建立「分離成本歸屬」原則—因勞工過錯或自願造成的契約終止,雇主不負擔額外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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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勞基法第 18 條規定什麼?▾
三種拿不到資遣費和預告工資的情形:被合法開除、自願離職、定期約期滿。
Q2被開除一定沒資遣費嗎?▾
看開除依據哪一條。第 12 條合法解僱沒有;第 11 條經營因素資遣有;第 14 條被迫離職有。
Q3自己寫辭呈還能拿資遣費嗎?▾
原則上不能。但若是雇主違法在先(第 14 條事由),可主張被迫離職照領。
Q4定期約期滿不續約算被資遣嗎?▾
原則上不算。但若實質上是不定期契約被包裝,可回頭主張資遣費。
Q5資遣費怎麼算?▾
舊制每年一個月平均工資;新制每年半個月平均工資(上限 6 個月),依勞基法第 17 條與勞退條例第 12 條。
Q6預告期間工資怎麼算?▾
依勞基法第 16 條,年資 3 個月內 10 天、1 年內 20 天、1 年以上 30 天的工資。
Q7老闆叫我自己寫辭呈我該不該簽?▾
強烈建議當場不簽,回家想清楚。一旦簽下變第 15 條自願離職,資遣費歸零。
Q8被開除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嗎?▾
依勞基法第 12 條合法開除屬自己過錯,無法請領失業給付;第 11 條資遣才可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severance_pay | notice_pay | unemployment_benefit |
|---|---|---|---|
| 雇主依第 11 條資遣(經營因素) | 可領 | 可領 | 可領 |
| 雇主依第 12 條合法解僱(勞工過錯) | 不可領(第 18 條排除) | 不可領 | 不可領 |
| 勞工依第 14 條被迫離職 | 可領 | 可領 | 可領 |
| 勞工依第 15 條自願辭職 | 不可領(第 18 條排除) | 不可領 | 不可領 |
| 定期契約期滿自然離職 | 不可領(第 18 條排除) | 不可領 | 原則不可領(特定情形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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