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18 條規定三種情形勞工不得請求資遣費與預告工資:依第 12 條被合法解僱、依第 15 條自願辭職、定期契約期滿離職。
Q · 什麼情況拿不到資遣費和預告期間工資?
被合法開除、自願離職、定期約期滿這三種
依勞動基準法第 18 條,三種情形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 12 條被雇主合法解僱(曠職、暴力、洩密、能力不足等六款事由);二、依第 15 條勞工自己預告辭職;三、定期勞動契約期滿自然離職。離職方式的法律定性,直接決定能否拿到這筆錢。
資遣費和預告期間工資是勞工被非自願離職時的經濟緩衝。但這條畫了一條清楚的排除線:兩種情況下,你拿不到這筆錢。第一種,老闆依第12條把你開除(你犯了重大過錯,例如暴力、洩密、曠職三天),或者你自己依第15條辭職。第二種,定期契約到期你自然離開。邏輯很直白:資遣費的存在是為了補償「不是你的錯但你得走」的損失。如果是你的錯被開除,或是你自己要走,這個補償的正當性就不存在了。看起來理所當然?陷阱在於很多人搞不清楚自己離開公司到底算哪一種。老闆叫你「自己寫辭呈比較好看」,你寫了,從法律上你就變成第15條的自願離職,資遣費一毛都沒有。
勞動基準法第 18 條為資遣費與預告工資的排除規定,劃出三種勞工不得請求的硬邊界:依第 12 條合法解僱、依第 15 條自願辭職、定期契約期滿。此條建立「分離成本歸屬」原則—因勞工過錯或自願造成的契約終止,雇主不負擔額外經濟補償。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困難但不是零機會。若辭呈是在脅迫或重大誤解下簽的(例如老闆說「不簽就告你」),可依民法第 92 條主張撤銷意思表示。關鍵證據是當時的對話紀錄、有無見證人、簽署的時間環境。實務上勞動局調解時會看一個關鍵指標:從被叫進辦公室到簽辭呈之間過了多久。如果只有幾分鐘,被認定為「非自願」的機率大幅增加。
勞基法第 9 條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才能簽定期契約。若做的是公司持續存在的常態業務,卻被要求反覆簽三個月的定期約,法院很可能認定實質上是不定期契約。一旦認定,「期滿不續」就變成資遣,可主張資遣費和預告期間工資。實務上保留每次續約的契約副本,若工作內容、地點、主管從頭到尾都沒變,就是最有力的「實質不定期」證據。
看開除依據。雇主依第 12 條合法解僱(六款事由:暴力、犯罪、洩密、損害機器、曠職三天、能力不足等)才屬第 18 條排除範圍。若雇主依第 11 條經營因素資遣(業務緊縮、虧損、不可抗力等),勞工可領完整資遣費和預告工資。實務上常見雇主以「不適任」為由開除,但能力不足必須經留職察看仍無改善才符合,否則勞工可主張改為資遣。
三種情形勞工不得請求資遣費和預告工資:依第 12 條被合法開除、依第 15 條自願辭職、定期約期滿。
雇主依第 12 條六款事由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暴力、犯罪、洩密、損害機器、曠職三天、能力不足經留職察看仍無改善等。
未經足夠預告期間終止契約時應給付的工資,依第 16 條年資計算 10、20、或 30 天工資。
限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的有確定期限契約,依勞基法第 9 條規定。
當場不簽不口頭承諾,回去想清楚再說。一旦簽下變第 15 條自願離職,資遣費歸零,事後翻盤困難。
蒐集對話紀錄、訊息、錄音、薪資單顯示欠薪、加班紀錄等,符合第 14 條事由就能主張資遣費。
資遣費依第 17 條與勞退條例第 12 條(舊制每年 1 月、新制每年半月上限 6 月);預告工資依第 16 條 10/20/30 天。
可以。30 天內向勞動局申請調解,主張不符第 12 條六款事由,要求改為第 11 條資遣。雇主有舉證責任。
第 18 條排除自願離職的資遣費;第 14 條是被迫離職的反向通道,雇主違法在先勞工照領資遣費。
| scenario | severance_pay | notice_pay | unemployment_benefit |
|---|---|---|---|
| 雇主依第 11 條資遣(經營因素) | 可領 | 可領 | 可領 |
| 雇主依第 12 條合法解僱(勞工過錯) | 不可領(第 18 條排除) | 不可領 | 不可領 |
| 勞工依第 14 條被迫離職 | 可領 | 可領 | 可領 |
| 勞工依第 15 條自願辭職 | 不可領(第 18 條排除) | 不可領 | 不可領 |
| 定期契約期滿自然離職 | 不可領(第 18 條排除) | 不可領 | 原則不可領(特定情形例外)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立法理由一、規定勞工因不當行為而遭終止契約者,及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超過三年,於屆滿三年後契約期滿前勞工主動終止契約者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二、定期契約期滿時,勞雇關係自然消滅。
一、規定勞工因不當行為而遭終止契約者,及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超過三年,於屆滿三年後契約期滿前勞工主動終止契約者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二、定期契約期滿時,勞雇關係自然消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