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18 條(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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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18 條規定三種情形勞工不得請求資遣費與預告工資:依第 12 條被合法解僱、依第 15 條自願辭職、定期契約期滿離職。
Q · 什麼情況拿不到資遣費和預告期間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 18 條,三種情形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 12 條被雇主合法解僱(曠職、暴力、洩密、能力不足等六款事由);二、依第 15 條勞工自己預告辭職;三、定期勞動契約期滿自然離職。離職方式的法律定性,直接決定能否拿到這筆錢。
白話解讀
資遣費和預告期間工資是勞工被非自願離職時的經濟緩衝。但這條畫了一條清楚的排除線:兩種情況下,你拿不到這筆錢。第一種,老闆依第12條把你開除(你犯了重大過錯,例如暴力、洩密、曠職三天),或者你自己依第15條辭職。第二種,定期契約到期你自然離開。邏輯很直白:資遣費的存在是為了補償「不是你的錯但你得走」的損失。如果是你的錯被開除,或是你自己要走,這個補償的正當性就不存在了。看起來理所當然?陷阱在於很多人搞不清楚自己離開公司到底算哪一種。老闆叫你「自己寫辭呈比較好看」,你寫了,從法律上你就變成第15條的自願離職,資遣費一毛都沒有。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18 條為資遣費與預告工資的排除規定,劃出三種勞工不得請求的硬邊界:依第 12 條合法解僱、依第 15 條自願辭職、定期契約期滿。此條建立「分離成本歸屬」原則—因勞工過錯或自願造成的契約終止,雇主不負擔額外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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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老闆逼我自己辭職,我已經簽了辭呈,還有救嗎?▾
困難但不是零機會。若辭呈是在脅迫或重大誤解下簽的(例如老闆說「不簽就告你」),可依民法第 92 條主張撤銷意思表示。關鍵證據是當時的對話紀錄、有無見證人、簽署的時間環境。實務上勞動局調解時會看一個關鍵指標:從被叫進辦公室到簽辭呈之間過了多久。如果只有幾分鐘,被認定為「非自願」的機率大幅增加。
Q2定期契約一直續簽,到底算不算不定期契約?▾
勞基法第 9 條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才能簽定期契約。若做的是公司持續存在的常態業務,卻被要求反覆簽三個月的定期約,法院很可能認定實質上是不定期契約。一旦認定,「期滿不續」就變成資遣,可主張資遣費和預告期間工資。實務上保留每次續約的契約副本,若工作內容、地點、主管從頭到尾都沒變,就是最有力的「實質不定期」證據。
Q3被開除一定拿不到資遣費嗎?▾
看開除依據。雇主依第 12 條合法解僱(六款事由:暴力、犯罪、洩密、損害機器、曠職三天、能力不足等)才屬第 18 條排除範圍。若雇主依第 11 條經營因素資遣(業務緊縮、虧損、不可抗力等),勞工可領完整資遣費和預告工資。實務上常見雇主以「不適任」為由開除,但能力不足必須經留職察看仍無改善才符合,否則勞工可主張改為資遣。
Q4勞基法第 18 條規定什麼?▾
三種情形勞工不得請求資遣費和預告工資:依第 12 條被合法開除、依第 15 條自願辭職、定期約期滿。
Q5什麼叫合法解僱?▾
雇主依第 12 條六款事由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暴力、犯罪、洩密、損害機器、曠職三天、能力不足經留職察看仍無改善等。
Q6預告期間工資是什麼?▾
未經足夠預告期間終止契約時應給付的工資,依第 16 條年資計算 10、20、或 30 天工資。
Q7定期契約是什麼?▾
限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的有確定期限契約,依勞基法第 9 條規定。
Q8被叫去寫辭呈該怎麼辦?▾
當場不簽不口頭承諾,回去想清楚再說。一旦簽下變第 15 條自願離職,資遣費歸零,事後翻盤困難。
Q9怎麼證明自己是被迫離職?▾
蒐集對話紀錄、訊息、錄音、薪資單顯示欠薪、加班紀錄等,符合第 14 條事由就能主張資遣費。
Q10資遣費和預告工資怎麼算?▾
資遣費依第 17 條與勞退條例第 12 條(舊制每年 1 月、新制每年半月上限 6 月);預告工資依第 16 條 10/20/30 天。
Q11被合法開除可以申訴嗎?▾
可以。30 天內向勞動局申請調解,主張不符第 12 條六款事由,要求改為第 11 條資遣。雇主有舉證責任。
Q12第 18 條 vs 第 14 條差在哪?▾
第 18 條排除自願離職的資遣費;第 14 條是被迫離職的反向通道,雇主違法在先勞工照領資遣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severance_pay | notice_pay | unemployment_benefit |
|---|---|---|---|
| 雇主依第 11 條資遣(經營因素) | 可領 | 可領 | 可領 |
| 雇主依第 12 條合法解僱(勞工過錯) | 不可領(第 18 條排除) | 不可領 | 不可領 |
| 勞工依第 14 條被迫離職 | 可領 | 可領 | 可領 |
| 勞工依第 15 條自願辭職 | 不可領(第 18 條排除) | 不可領 | 不可領 |
| 定期契約期滿自然離職 | 不可領(第 18 條排除) | 不可領 | 原則不可領(特定情形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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