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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1. 1.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2. 2.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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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規範雇主即時解僱六款事由:虛偽意思表示、暴行重大侮辱、刑事判決確定、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故意損耗或洩密、繼續曠工三日,須於知悉後 30 日內行使。

Q · 什麼情況下老闆可以不付資遣費直接開除我?

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僅當勞工有六款重大事由之一時,雇主才能不經預告、不付資遣費直接終止契約:履歷造假、暴力或重大侮辱、刑事判決確定、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故意損耗或洩密、繼續曠工三日。且雇主必須在知悉之日起 30 日內行使,超過即喪失權利不得再以同一事由解僱。

白話解讀

第 11 條是老闆「好聚好散」的資遣,有預告、有資遣費。這條完全不同。這是老闆的「紅色按鈕」:按下去你立刻走,沒有預告期,沒有資遣費。但這顆按鈕不是老闆想按就按,六種觸發條件每一種都有嚴格的門檻。履歷造假、暴力或重大侮辱、被判刑確定、嚴重違反工作規則、故意損壞公司財物或洩密、連續曠工三天或一個月內曠工六天。最容易被濫用的是第四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什麼叫「情節重大」?法院不是看老闆覺得重不重大,而是看客觀上是否嚴重到無法繼續僱傭關係。遲到三次、業績沒達標、態度不佳,這些在多數法院判決中都不算「情節重大」。還有一個很多老闆忽略的致命細節:第二項規定,知道事情後 30 天內必須開除,超過 30 天就喪失這個權利。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為雇主即時解僱(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法定事由規範,列舉六款重大情形作為唯一容許事由,並設知悉日起 30 日除斥期間,旨在平衡雇主終止契約必要性與勞工免於恣意解僱之安全保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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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老闆用第四款情節重大開除,但我覺得沒那麼嚴重怎麼辦?

第四款是最常被濫用的條款,也是法院審查最嚴的。法院判斷情節重大會看四件事:違規行為的性質、對公司的影響程度、勞工的過往紀錄、有沒有先給改善機會。如果老闆只因為你一次犯錯就直接開除,沒有漸進式處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停職、解僱),法院很可能判老闆敗訴。實務上建議蒐集你過去的考績紀錄和獎勵紀錄。如果你過往表現良好,法院更不可能認定單一事件就構成情節重大。

Q2連續請假三天但忘了走正式請假程序,會被當成曠工嗎?

關鍵不在程序,在於正當理由和雇主是否知情。如果你有傳訊息或打電話告知主管,即使沒有正式填假單,法院通常不會認定為第六款的無正當理由曠工。但前提是你要留下通知的證據(LINE 截圖、通話紀錄、就醫證明)。如果公司請假系統必須上線操作而你因住院無法操作,事後補假程序是否合理也會影響法院判斷。但無論如何,有通知和有正當理由這兩件事一定要同時成立。

Q3老闆說我面試時隱瞞某件事就要開除我,這合法嗎?

第一款要求的是虛偽意思表示而非隱瞞。主動說謊(偽造學歷)和被動未提(沒主動說前科紀錄)在法律上是不同的。而且還要符合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也就是這個謊言必須跟工作直接相關且影響雇主決策。面試時雇主問了你沒答,跟你主動提供假資料,法律評價不同。前者頂多是消極不揭露,要成立第一款非常困難。

Q4勞基法 12 條是什麼?

規範雇主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六款重大事由及 30 日除斥期間,是即時解僱的唯一法律依據。

Q5即時解僱六款事由有哪些?

虛偽意思表示、暴行重大侮辱、刑事判決確定、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故意損耗或洩密、繼續曠工三日。

Q6什麼叫情節重大?

客觀上嚴重到僱傭關係無法繼續,法院依違規性質、影響程度、過往紀錄、漸進式處分四要素判斷。

Q730 天除斥期間是什麼?

雇主從知悉解僱事由之日起 30 日內必須行使即時解僱權,超過則權利消滅不得再以同一事由解僱。

Q8被即時解僱怎麼處理?

要求書面通知載明款項、確認知悉日、蒐集反證、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必要時提訴訟主張權利。

Q9怎麼計算 30 天起算日?

從雇主實際知悉事由之日起算(非事件發生日),雇主應有書面紀錄佐證,否則承擔不利益。

Q10解僱不合法可以拿多少賠償?

可選擇恢復僱傭並補發解僱期間全部薪資,或主張資遣費加損害賠償(含精神慰撫金)。

Q11怎麼證明情節不重大?

提出過往考績獎勵紀錄、無漸進式處分(未經書面警告即解僱)、單一事件未影響公司核心利益等。

Q12勞基法 12 條 vs 11 條差在哪?

11 條有預告期有資遣費(5 款雇主經營原因),12 條即時無資遣費(6 款勞工重大過失),事由與後果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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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 11 條(預告終止)勞基法第 12 條(即時解僱)[ { "dimension": "預告期", "concept_1_value": "10-30 日預告期", "concept_2_value": "無預告,立即生效" }, { "dimension": "資遣費", "concept_1_value": "依舊制或新制給付", "concept_2_value": "原則上無" }, { "dimension": "事由限制", "concept_1_value": "歇業、虧損、業務性質變更等 5 款(雇主經營原因)", "concept_2_value": "勞工重大過失等 6 款(勞工歸責事由)" }, { "dimension": "除斥期間", "concept_1_value": "無", "concept_2_value": "知悉後 30 日內" }, { "dimension": "非自願離職證明", "concept_1_value": "有,可請失業給付", "concept_2_value": "部分款項可能影響失業給付請領"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労働契約法第 16 条(解雇権濫用法理)+ 民法第 627 条 / 第 628 条(即時解除)
🇰🇷 韓國근로기준법 제23조、제27조(정당한 이유 + 서면통지 의무)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 39 條(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合同情形)
🇩🇪 德國BGB § 626(Außerordentliche Kündigung aus wichtigem Grund,2 週除斥期間)
🇫🇷 法國Code du travail L1232-1 / L1234-1(licenciement pour faute grave ou lourde)
🇺🇸 美國At-will employment doctrine(但受 Title VII / ADEA / NLRA 反歧視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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