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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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2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虛偽表神、爆力、有期徒刑、故意損害資產、曠3累6
一、二、四、六,知悉後30日為之
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要件
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無知悉後三十日內為之的限制)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懲戒性解僱,不須付資遣費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
II 雇主依前項1️⃣第一款、2️⃣第二款及3️⃣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內為之。
第三款無時間限制
napp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被判刑沒有時間限制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