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13 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暨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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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規定:勞工在產假或職災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例外限不可抗力且經主管機關核定。
Q · 產假或職災治療中,老闆可以解僱我嗎?
不可以。除非天災且經主管機關核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勞工在第 50 條停止工作期間(產假八週)或第 59 條職災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唯一例外是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事業不能繼續,且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定。實務上「公司虧損」「業務縮編」「組織重整」都不算不可抗力,違反本條的解僱自始無效。
深度解讀
工傷住院治療中、產假休養中,這兩個時間點是勞工最脆弱的時刻。這條法律在這兩個時刻架起了一面絕對的盾牌:不管老闆有多正當的理由,都不能在這段期間開除你。第 50 條的停止工作期間指的是女性勞工分娩前後的產假(八週),第 59 條的醫療期間指的是職業災害勞工接受治療的期間。注意兩個精確的適用範圍:產假保護的是「分娩」相關的停止工作期間;職災保護的是「醫療」期間,也就是還在治療中、尚未痊癒或判定失能。但這面盾牌有一個唯一的例外: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公司真的撐不下去了,而且要經過主管機關核定。不是老闆自己說撐不下去就算,要政府點頭才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7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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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字第 100002066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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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 第五十條條文
- 第五十九條條文
- 不可抗力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勞動基準法 第 50 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78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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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