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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勞動基準法 第 13 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暨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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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規定:勞工在產假或職災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例外限不可抗力且經主管機關核定。

Q · 產假或職災治療中,老闆可以解僱我嗎?

不可以。除非天災且經主管機關核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勞工在第 50 條停止工作期間(產假八週)或第 59 條職災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唯一例外是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事業不能繼續,且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定。實務上「公司虧損」「業務縮編」「組織重整」都不算不可抗力,違反本條的解僱自始無效。

深度解讀

工傷住院治療中、產假休養中,這兩個時間點是勞工最脆弱的時刻。這條法律在這兩個時刻架起了一面絕對的盾牌:不管老闆有多正當的理由,都不能在這段期間開除你。第 50 條的停止工作期間指的是女性勞工分娩前後的產假(八週),第 59 條的醫療期間指的是職業災害勞工接受治療的期間。注意兩個精確的適用範圍:產假保護的是「分娩」相關的停止工作期間;職災保護的是「醫療」期間,也就是還在治療中、尚未痊癒或判定失能。但這面盾牌有一個唯一的例外: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公司真的撐不下去了,而且要經過主管機關核定。不是老闆自己說撐不下去就算,要政府點頭才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7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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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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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