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13 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暨例外)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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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規定:勞工在產假或職災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例外限不可抗力且經主管機關核定。
Q · 產假或職災治療中,老闆可以解僱我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勞工在第 50 條停止工作期間(產假八週)或第 59 條職災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唯一例外是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事業不能繼續,且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定。實務上「公司虧損」「業務縮編」「組織重整」都不算不可抗力,違反本條的解僱自始無效。
白話解讀
工傷住院治療中、產假休養中,這兩個時間點是勞工最脆弱的時刻。這條法律在這兩個時刻架起了一面絕對的盾牌:不管老闆有多正當的理由,都不能在這段期間開除你。第 50 條的停止工作期間指的是女性勞工分娩前後的產假(八週),第 59 條的醫療期間指的是職業災害勞工接受治療的期間。注意兩個精確的適用範圍:產假保護的是「分娩」相關的停止工作期間;職災保護的是「醫療」期間,也就是還在治療中、尚未痊癒或判定失能。但這面盾牌有一個唯一的例外: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公司真的撐不下去了,而且要經過主管機關核定。不是老闆自己說撐不下去就算,要政府點頭才行。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為解僱禁止期間規範,建立勞工在產假(第 50 條)及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第 59 條)的工作權絕對保護機制。本條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結構,例外要件須同時滿足「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與「主管機關核定」雙重門檻,是勞動契約終止規範中最嚴格的限制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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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職災治療多久算結束?老闆可以一直不能開除我嗎?▾
醫療期間以醫師判定為準,不是老闆說了算。治療到症狀固定(不會再好也不會再壞),醫師出具「治療終止」或「失能診斷」的時候,醫療期間才結束。實務上常見爭議是老闆找另一個醫師說你已經好了。法院通常以勞保局認定的職災醫療期間為準,不是任何一方自己找的醫師。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的傷需要長期復健,每次回診的紀錄都要保留,這些紀錄證明醫療期間持續中。
Q2產假期間公司倒了怎麼辦?▾
如果是真的倒了(法院裁定破產、公司解散),但書的不可抗力條件可能成立,但仍須經主管機關核定。即使解僱合法成立,你的資遣費和產假期間未付的工資是勞動債權,在破產清算中有優先受償的地位(勞基法第 28 條)。內行人提示:公司倒閉時,向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可以先拿到最多六個月的工資和資遣費,不用等破產清算分配。
Q3勞基法 13 條保護哪些人?▾
兩種人:休產假的勞工(第 50 條八週)和正在治療職業災害的勞工(第 59 條醫療期間)。普通病假、私人受傷不受本條保護。
Q4什麼叫職災醫療期間?▾
因執行職務受傷或罹病,自開始治療日起至醫師判定治療終止或失能診斷為止的全部期間。以醫師判定為準,實務多以勞保局認定為依據。
Q5什麼叫不可抗力?▾
天災(地震、颱風)、事變(戰爭、暴動)等客觀外部事件,導致事業整體無法繼續經營。公司虧損、業務萎縮均不構成。
Q6什麼叫主管機關核定?▾
雇主必須向當地勞動局書面申請,提出不可抗力證明與事業無法繼續的具體事證,經審核同意後才能在禁止期間解僱。
Q7職災期間被資遣怎麼辦?▾
立即取得醫師診斷證明書,於 14 日內以存證信函書面異議,主張解僱無效,並向勞動局申請調解。
Q8解僱期間工資怎麼算?▾
依民法第 487 條,解僱無效期間視為勞工受領遲延,雇主仍應給付原領工資(包含底薪、加給、津貼),扣除勞工從他處取得之收入。
Q9申請勞動局調解要花多少錢?▾
勞資爭議調解完全免費,10 日內必須召開。後續勞動訴訟享有裁判費暫免之優惠(勞動事件法)。
Q10怎麼證明還在醫療期間?▾
保留每次回診紀錄、醫師診斷證明書、勞保局職災醫療給付紀錄。多重證據鎖死醫療期間持續中。
Q11勞基法 13 vs 性平法 11 哪個保護更廣?▾
性平法 11 條更廣:保護「因懷孕、分娩、哺乳」整段期間,含懷孕但未休假時期。本條僅及產假八週。
Q12勞基法 13 vs 職災勞工保護法 23 哪個適用?▾
兩者併存。本條是雇主端的禁止規定,職保法 23 是勞工端的特別保護(含勞工終止契約後的失能補助)。雙軌主張對勞工最有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普通病假 | 產假(第 50 條) | 職災醫療期間(第 59 條) |
|---|---|---|---|
| 保護觸發要件 | 無解僱禁止保護 | 女性勞工分娩前後 8 週 | 因執行職務受傷或罹病的治療期間 |
| 保護期間長度 | 不適用 | 8 週(流產依妊娠週數遞減) | 依醫師判定,至治療終止或判定失能 |
| 雇主可否解僱 | 依第 11、12 條合法事由可解僱 | 原則禁止,限不可抗力且主管機關核定 | 原則禁止,限不可抗力且主管機關核定 |
| 違反效果 | 依第 11、12 條判斷 | 解僱自始無效 | 解僱自始無效 |
| 薪資保障 | 勞工請假規則:半薪 30 日 | 受僱滿 6 個月者全薪,未滿者半薪 | 原領工資補償(第 59 條 2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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