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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13 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暨例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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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4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勞工在第50條(分娩或流產產假)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Exc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經濟解僱事由,須付資遣費
shamoue
2 years ago
公務人員
產假及職災治療中不得終止。 除非經機關核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