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13 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暨例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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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原則:勞工因§50(產假)、§59(因工傷病假)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例外: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勞工在第50條(分娩或流產產假)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Exc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經濟解僱事由,須付資遣費
shamoue
2 years ago
公務人員
產假及職災治療中不得終止。
除非經機關核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