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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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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規定雇主僅得於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不可抗力停工逾月、業務性質變更無法安置、勞工確不能勝任此五種事由發生時預告資遣勞工。

Q · 老闆什麼情況下才能合法資遣我?

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雇主只有在五種情形之一才能預告資遣勞工: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停工逾一個月、業務性質變更無適當工作可安置、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每一款都有實質要件,不是老闆嘴上說有就算。即便事由成立,仍須依第 16 條給預告期間、第 17 條給資遣費,缺一即構成違法解僱,勞工得請求復職或損害賠償。

白話解讀

老闆不能想開除你就開除你。這五種情況是他唯一合法的「預告資遣」理由,而且每一種都必須真的發生,不是他說有就有。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停工超過一個月、業務性質變更且無法安置、你確實無法勝任工作。注意第二款「虧損」:不是帳面上虧一塊錢就能資遣你,實務上法院會看虧損是否持續、是否嚴重到非減員不可。第五款「不能勝任」更是戰場:老闆說你不行不算數,他必須證明他給過你改善機會(教育訓練、績效改善計畫),你還是做不到,才算數。而且就算理由成立,他還必須依第 16 條給預告期間、依第 17 條給資遣費,一個都不能少。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為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法定事由規範,採法定事由主義,限制雇主解僱權,僅得於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不可抗力停工、業務性質變更、勞工不能勝任等五種法定情形發生時,始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構成台灣勞動契約終止保護的核心條款。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老闆可以隨便資遣我嗎?

不行。勞基法第 11 條限定五種法定事由,缺一即違法解僱。

Q2公司說虧損就能裁員嗎?

必須是真實且嚴重到非減員不可的虧損,法院會審查財報實質。

Q3「不能勝任」要怎麼證明?

雇主須證明已給予改善機會與績效改善計畫,勞工仍未改善才算數。

Q4資遣有預告期間嗎?

依第 16 條規定 10/20/30 天三檔,依年資長短決定。

Q5資遣費怎麼計算?

舊制每滿一年一個月平均工資,新制依勞退條例每滿一年半個月,最高 6 個月。

Q6違法資遣可以告嗎?

可向勞動局申請調解,或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Q7公司併購可以資遣我嗎?

屬第一款轉讓,但企併法第 16 條要求先協商留用條件。

Q8颱風停工就能資遣嗎?

依第三款須停工滿一個月以上才符合事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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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契約方式預告終止(須法定事由 + 預告期間 + 資遣費)立即終止(勞工有過失,無須預告無資遣費)勞工主動終止(雇主違約,得請求資遣費)
事由性質經營層面(歇業、虧損、業務變更、不能勝任)勞工重大過失(暴行、犯罪、曠職等)雇主違約(虛偽意思表示、暴行、欠薪等)
資遣費請求權✓ 依第 17 條給付✗ 不得請求✓ 比照第 17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労働契約法第 16 条(解雇権濫用法理)+ 労働基準法第 20 条(解雇予告)
🇰🇷 韓國근로기준법 제23조(해고의 제한)+ 제24조(경영상 이유에 의한 해고)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无过失性辞退)+ 第 41 条(经济性裁员)
🇩🇪 德國Kündigungsschutzgesetz § 1(Sozial ungerechtfertigte Kündigungen)+ BGB § 622(Kündigungsfristen)
🇫🇷 法國Code du travail L1233-3(licenciement pour motif économique)+ L1232-1(cause réelle et sérieuse)
🇺🇸 美國Employment at-will doctrine(無預設保護,僅 WARN Act 大規模裁員 60 天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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