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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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tingwei0216
6 day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Cf.性別工作平等法17條
要配合16條一起看
aliceyun91
18 days ago
高普初考
確不能勝任:
1. 客觀上能力不足(勞工學識、品行、體能等不足)
2. 主觀上的能而不為(怠忽職守)(有能力達成但乏工作意願、態度消極)
/
資遣最後手段性原則
1. 安置義務:是否嘗試過減薪、調職、降職等
2. 輔導改善:有給予期限改善?績效輔導計畫(PIP)?仍無改善
yuyuante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資遣、必須具備「最後手段性」
於資遣預告通知後/預告期間內,符合法定解僱/懲戒解僱事由者,仍得行使懲戒解僱權
lling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資遺解顧,不可歸責勞工
kenlu375840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歇業、轉讓
虧損、業務緊縮
不可抗力停工一估月
業務性質變更,無適當職位
無法勝任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雇主「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限縮契約自由
勞動法社會性
最後手段性(資遣適法性)
實務上通常會看有沒有做「⚠️⚠️績效輔導計畫」(改善項目是工作必要核心&目標可達成)
📌經濟解僱事由,須付資遣費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業務性質變更範圍包山包海
解僱最後手段性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主客觀合併審查,例如📌考績最後一名能力極差、態度差)時。
可參考
https://youtu.be/vIOEjWNV5ko
shamoue
4 years ago
公務人員
經濟解僱事由
第五項不能勝任,主客觀合併審查,例如能力和態度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