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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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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規定雇主僅得於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不可抗力停工逾月、業務性質變更無法安置、勞工確不能勝任此五種事由發生時預告資遣勞工。

Q · 老闆什麼情況下才能合法資遣我?

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雇主只有在五種情形之一才能預告資遣勞工: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停工逾一個月、業務性質變更無適當工作可安置、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每一款都有實質要件,不是老闆嘴上說有就算。即便事由成立,仍須依第 16 條給預告期間、第 17 條給資遣費,缺一即構成違法解僱,勞工得請求復職或損害賠償。

白話解讀

老闆不能想開除你就開除你。這五種情況是他唯一合法的「預告資遣」理由,而且每一種都必須真的發生,不是他說有就有。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停工超過一個月、業務性質變更且無法安置、你確實無法勝任工作。注意第二款「虧損」:不是帳面上虧一塊錢就能資遣你,實務上法院會看虧損是否持續、是否嚴重到非減員不可。第五款「不能勝任」更是戰場:老闆說你不行不算數,他必須證明他給過你改善機會(教育訓練、績效改善計畫),你還是做不到,才算數。而且就算理由成立,他還必須依第 16 條給預告期間、依第 17 條給資遣費,一個都不能少。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為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法定事由規範,採法定事由主義,限制雇主解僱權,僅得於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不可抗力停工、業務性質變更、勞工不能勝任等五種法定情形發生時,始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構成台灣勞動契約終止保護的核心條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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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老闆說我「不能勝任」就能開除我嗎?

不是他說不能勝任就算。實務上法院要看三件事:第一,有沒有客觀的績效評量標準?第二,有沒有給你改善的機會(書面績效改善計畫、教育訓練)?第三,改善期過後你是否仍然達不到標準?三個都滿足才能用第五款。內行人提示:很多公司的績效考核制度本身就不合格(標準模糊、主觀評分、沒有改善期),這種情況下用第五款資遣幾乎打不贏。

Q2公司虧損,但只裁我一個人,合法嗎?

不一定合法。法院會看裁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公司虧損但只裁你、其他人都留,老闆必須解釋為什麼是你。如果裁員標準不透明或明顯針對特定人,可能被認定為假藉虧損之名行針對性解僱之實。內行人提示:要求看公司整體的裁員計畫和選擇標準。如果老闆說不出來,這本身就是違法的證據。

Q3被資遣後可以拿到什麼?

三筆錢加一張證明。第一,預告期間工資(如果老闆沒給足預告期就要你走,必須補發)。第二,資遣費(依第17條,適用舊制為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新制依勞退條例為每滿一年發給半個月平均工資,最高發6個月)。第三,未休特休的折算工資。第四,非自願離職證明(用來申請失業給付)。內行人提示:非自願離職證明是很多雇主不想給的東西,但他有法定義務開立。不給的話直接向勞動局檢舉。

Q4勞基法 11 條五款解釋是什麼?

五種法定事由: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不可抗力停工逾月、業務性質變更無法安置、勞工不能勝任。是雇主預告資遣的天花板,少一款都不行。

Q5什麼叫「業務性質變更」?

指企業經營型態、營業項目、技術需求等實質變動,導致原職務不再存在。但雇主須先嘗試安置到其他適當職位,無法安置才能資遣。

Q6「不能勝任」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勞工在客觀能力上或主觀態度上無法達成工作要求,且經雇主給予改善機會(教育訓練、績效改善計畫)後仍未改善之程度。

Q7違法解僱是什麼?

雇主未具備勞基法第 11 條任一款事由,或事由不成立,或未踐行預告/資遣費程序之終止契約行為,勞工得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Q8被資遣後第一步該怎麼辦?

立即書面要求雇主出具資遣通知書,載明依第 11 條第幾款、預告期間起迄日、資遣費計算明細。沒書面理由的資遣在訴訟中對雇主極為不利。

Q9資遣費怎麼算?

舊制每滿一年發 1 個月平均工資;新制依勞退條例每滿一年發 0.5 個月,最高 6 個月。平均工資取資遣前 6 個月。

Q10申請違法解僱訴訟要多少錢?

請求復職之確認訴訟裁判費約 3,000 元(非財產訴訟);同時請求工資損害者依金額計算約 1.1%;律師費 8-15 萬起跳,部分律師接成功酬。

Q11怎麼蒐證證明資遣事由不合法?

保留資遣通知書、績效考核紀錄、改善計畫文件、公司財報(虧損時)、職缺公告(業務性質變更時)。LINE 對話與會議紀錄為重要佐證。

Q12勞基法 11 vs 12 條差在哪?

11 條是雇主預告資遣(須事由 + 預告 + 資遣費),12 條是勞工有重大過失時的立即解僱(無須預告無資遣費)。事由性質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compare_axislaw_11law_12law_14
終止契約方式預告終止(須法定事由 + 預告期間 + 資遣費)立即終止(勞工有過失,無須預告無資遣費)勞工主動終止(雇主違約,得請求資遣費)
事由性質經營層面(歇業、虧損、業務變更、不能勝任)勞工重大過失(暴行、犯罪、曠職等)雇主違約(虛偽意思表示、暴行、欠薪等)
資遣費請求權✓ 依第 17 條給付✗ 不得請求✓ 比照第 17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労働契約法第 16 条(解雇権濫用法理)+ 労働基準法第 20 条(解雇予告)
🇰🇷 韓國근로기준법 제23조(해고의 제한)+ 제24조(경영상 이유에 의한 해고)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无过失性辞退)+ 第 41 条(经济性裁员)
🇩🇪 德國Kündigungsschutzgesetz § 1(Sozial ungerechtfertigte Kündigungen)+ BGB § 622(Kündigungsfristen)
🇫🇷 法國Code du travail L1233-3(licenciement pour motif économique)+ L1232-1(cause réelle et sérieuse)
🇺🇸 美國Employment at-will doctrine(無預設保護,僅 WARN Act 大規模裁員 60 天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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