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勞動基準法 第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tingwei0216
10 day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Cf.性別工作平等法17條 要配合16條一起看
aliceyun91
22 days ago
高普初考
確不能勝任: 1. 客觀上能力不足(勞工學識、品行、體能等不足) 2. 主觀上的能而不為(怠忽職守)(有能力達成但乏工作意願、態度消極) / 資遣最後手段性原則 1. 安置義務:是否嘗試過減薪、調職、降職等 2. 輔導改善:有給予期限改善?績效輔導計畫(PIP)?仍無改善
yuyuante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資遣、必須具備「最後手段性」 於資遣預告通知後/預告期間內,符合法定解僱/懲戒解僱事由者,仍得行使懲戒解僱權
lling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資遺解顧,不可歸責勞工
kenlu375840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歇業、轉讓 虧損、業務緊縮 不可抗力停工一估月 業務性質變更,無適當職位 無法勝任
wei121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雇主「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限縮契約自由 勞動法社會性 最後手段性(資遣適法性) 實務上通常會看有沒有做「⚠️⚠️績效輔導計畫」(改善項目是工作必要核心&目標可達成) 📌經濟解僱事由,須付資遣費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業務性質變更範圍包山包海 解僱最後手段性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主客觀合併審查,例如📌考績最後一名能力極差、態度差)時。 可參考 https://youtu.be/vIOEjWNV5ko
shamoue
4 years ago
公務人員
經濟解僱事由 第五項不能勝任,主客觀合併審查,例如能力和態度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