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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雇主僱用勞工時,如已知悉勞工已年滿 65 歲,嗣後欲終止勞動契約,無 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 第 1 款適用,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應 視個案是否有勞動基準法第 11、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等規定情事,始得 為之

會議日期 115 年 05 月 06 日

要旨

雇主僱用勞工時,如已知悉勞工已年滿 65 歲,嗣後欲終止勞動契約,無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 第 1 款適用,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應視個案是否有勞動基準法第 11、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等規定情事,始得為之

要旨

雇主僱用勞工時,如已知悉勞工已年滿 65 歲,嗣後欲終止勞動契約,無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 第 1 款適用,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應視個案是否有勞動基準法第 11、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等規定情事,始得為之

主旨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強制退休規定之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勞工非年滿 65 歲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依該款意旨,係規範勞工於年滿 65 歲前受僱於同一雇主,持續受僱至其年滿 65 歲前,雇主不得任意強制勞工退休,以保障高齡勞工工作權益。

二、因勞動契約須經勞雇雙方合意,雇主僱用勞工時,如既已知悉勞工已年滿 65 歲,嗣後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因與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1 項第 1 款意旨涵蓋之情形有別,自無該款規定之適用,雇主如再以勞工年滿 65 歲強制其退休,將與該款規定保障高齡勞工工作權益之意旨不合;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視個案是否有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等規定之情事,始得為之。

正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中分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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