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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15 條(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2.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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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十六條第一項: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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