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勞基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離職須準用第16條,依年資提前10至30日預告雇主。
Q · 離職一定要提前多久跟公司說?
依年資提前10到30天預告雇主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不定期契約(多數正職)勞工離職須準用第16條第1項: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提前10日、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提前20日、三年以上提前30日預告雇主。逾三年的特定性定期契約,屆滿三年後勞工隨時可終止,但應於30日前預告。未滿三個月者無預告義務。
Line 群組裡打一句「我下禮拜不來了」然後人就消失,這是台灣職場最常見的離職方式,也是最容易讓你吃虧的方式。勞基法第15條的規則很簡單:你想離職,必須提前通知雇主,讓對方有時間找人接替。不定期契約(也就是絕大多數人的正職工作)的預告期間,準用第16條第1項:做滿三個月到一年是10天前預告,一到三年是20天,三年以上是30天。另外有一種冷門情境:你簽了超過三年的定期契約(例如專案型聘僱),三年到了之後你隨時可以走,只要提前30天說。不遵守預告期間不會讓你的離職「無效」,你還是走得了,但雇主可以向你求償因為你突然離開所造成的損失。這筆帳可能比你省下的那幾天上班時間貴得多。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範勞工單方終止勞動契約的預告義務:不定期契約準用第16條第1項依年資遞增的預告期間(10至30日),逾三年的特定性定期契約則於屆滿三年後賦予勞工終止權並要求30日前預告,構成勞工離職自由與雇主人力安排緩衝之間的法定平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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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依第16條第1項第一款,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預告期間是10天。注意是日曆天不是工作天,假日也算在內。內行人提示:預告期間內請特休假,老闆不能拒絕,等於可一邊預告一邊消化特休,最後工作日前把特休用完。
你完全可以走。離職是形成權的行使,效力從到達對方時就發生,老闆不批准在法律上等於沒說。只要有書面通知且做滿預告期間即可。內行人提示:用email或存證信函通知並保留到達證明,若只是口頭說對方否認時舉證會非常被動。
離職仍然有效,合約仍然終止,不會被拉回來。但雇主可就你突然離開造成的具體可量化損害(如關鍵專案中斷、代班加班費)請求賠償。內行人提示:實務上雇主多半不會真的提告,但若契約有合理違約金約定,風險就是真實的。
不定期契約依年資: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10日、一年以上未滿三年20日、三年以上30日,未滿三個月免預告。
規範勞工主動離職的預告義務,不定期契約準用第16條,逾三年定期契約屆滿三年後可30日前預告終止。
形成權是單方意思表示即生效的權利,辭職通知到達雇主當下就生效,不需同意、批准或蓋章。
算日曆天,假日也計入。從通知到達雇主的隔日起算。
確認年資區間→書面通知並保留送達證明→預告期間內正常出勤完成交接→結算薪資與特休。
可以,預告期間內請特休雇主不得拒絕,等於一邊預告一邊消化特休,最後工作日前用完。
賠的是雇主因你突然離開的具體可量化損害(如代班加班費、專案中斷損失),契約有違約金約定且合理者依約定,過高得酌減。
用email回執或紙本簽收保留送達證明,作為計算預告起算日的鐵證,避免雇主主張你沒預告。
第15條是一般離職須預告;第14條是雇主有違法情形時勞工得不經預告立即走人並可請求資遣費。
| 比較面向 | 勞工離職_第15條準用第16條 | 雇主資遣_第16條 |
|---|---|---|
| 預告天數 | 10/20/30日依年資 | 10/20/30日依年資 |
| 未滿三個月 | 免預告 | 免預告 |
| 違反效果 | 離職仍有效,雇主得求償損害 | 需另給預告期間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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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立法理由第一項依「勞動契約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原定為滿五年後以三個月之預告期聲請解約,現以社會情形變遷酌予縮短。第二項係參照「勞動契約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第一項依「勞動契約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原定為滿五年後以三個月之預告期聲請解約,現以社會情形變遷酌予縮短。第二項係參照「勞動契約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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