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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2.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3.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4.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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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II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 III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IV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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