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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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ny8883
17 days ago
發生大事,想了解方向
請問 我 與 公司 現在爭議點 就是 我自己主動提出終止勞動契約 但公司 用常態性的節省人事成本下 知悉我28號後未上班29號30號 第三天 告知我 你被【解雇】了 所謂的勞資排解會 很差勁 只記錄 資方 勞方所敘述的 但未曾看過 且 收下來作為佐證 這樣的調解 實在是各說各話
dkny8883
17 days ago
發生大事,想了解方向
公司:主張我今年9月28日29日30日連續三天有排班,但卻未打卡上班之紀錄把我【解雇】 但我於9月28日早上八點半以通訊軟體 Line 及 電子郵件 發了一封本人 為某地區的值班幹部 主張 公司已經嚴重違反勞動法第14條第一款第六項 我於9月28日早上8點向該區的區經理 以及 總公司信箱 發送 我要終止勞動契約 裡面寫著大致上我主張有告知但卻30日那未改善的行為 及 日期 終止勞動契約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符合「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要件
第一款、第六款,勞工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六款-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雇主還得支付勞工資遣費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II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
III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IV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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