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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停止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03.28 台(83)勞動 3 字第 14368 號 函,並自 106.01.01 停止適用

會議日期 105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停止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03.28 台(83)勞動 3 字第 14368 號函,並自 106.01.01 停止適用

要旨

停止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03.28 台(83)勞動 3 字第 14368 號函,並自 106.01.01 停止適用

主旨

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 年 3 月 28 日台(83)勞動 3 字第 14368 號函(如附件)自 106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本

司法院、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均含附件)

附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函中華民國 83 年 3 月 28 日(83)台勞動三字第 14368 號

主旨

關於勞工受僱期間發生職業災害,於離職後因同一事故病發,雇主仍否應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疑義,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北市勞二字第二七六六四號函。

二、查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離職後,如因同一事故病發確有醫療必要時,如能證明該事由係於勞動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之延續,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予以醫療補償,前經本會八十年三月八日(80)台勞動三字第○六一七九號函釋在案,故勞工因同一職業災害於離職後死亡,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序予以死亡補償,惟得以已領取之退休金抵權之,其差額部分,雇主應予補足。

正本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

本會法規委員會、本會勞動條件處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3 年 3 月 28 日(83)台勞動三字第 14368 號函,自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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