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單位計算特別休假工資或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時,如遇有勞雇雙方 合意實施「減班休息」期間者,因「減班休息」非可歸責於勞工且該期間 非屬常態性工作情形,應往前以「減班休息」前最近 1 個完整月份已領 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數額計給
要旨
事業單位計算特別休假工資或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時,如遇有勞雇雙方合意實施「減班休息」期間者,因「減班休息」非可歸責於勞工且該期間非屬常態性工作情形,應往前以「減班休息」前最近 1 個完整月份已領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數額計給
要旨
事業單位計算特別休假工資或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時,如遇有勞雇雙方合意實施「減班休息」期間者,因「減班休息」非可歸責於勞工且該期間非屬常態性工作情形,應往前以「減班休息」前最近 1 個完整月份已領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數額計給
主旨
所詢事業單位計算特別休假工資或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是否應排除減班休息期間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1 年 3 月 25 日北市勞動字第 1116041746 號函。
二、有關事業單位計算勞工未休特別休假工資時,遇有勞雇雙方因景氣因素合意實施「減班休息」期間,是否扣除該期間之工資疑義,前經本部 109 年 11 月 13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90130982 號函釋在案(諒悉)。
三、查勞動基準法(以下稱本法)第 59 條第 2 款規定略以:「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本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第 59 條第 2 款所稱原領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 1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 30 所得之金額,為其 1 日之工資。」。
四、考量「減班休息」非可歸責於勞工,且該期間非屬常態性之工作情形,爰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 1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如遇有勞雇雙方合意實施「減班休息」期間者,應往前以「減班休息」前最近 1 個完整月份已領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數額計給。
正本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副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第三科)、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第二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