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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籍學生(不含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產學專班﹑建教合作班,如適用 勞動基準法有關技術生之規定,得以技術生或建教生之身分參加勞工保險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03 年 10 月 03 日

要旨

外籍學生(不含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產學專班﹑建教合作班,如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技術生之規定,得以技術生或建教生之身分參加勞工保險

要旨

外籍學生(不含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產學專班﹑建教合作班,如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技術生之規定,得以技術生或建教生之身分參加勞工保險

內容

全文內容:外籍學生(不含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產學專班﹑建教合作班,如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技術生之規定,得依勞動基準法所定技術生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以技術生或建教生之身分參加勞工保險。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外籍學生(不含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產學專班﹑建教合作班,如適用 勞動基準法有關技術生之規定,得以技術生或建教生之身分參加勞工保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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