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就按件計酬勞工給薪,勞雇雙方所約定為按月結算者或按日結算者 ,其薪資計算方式,以及雇主如經徵得同意,延長按件計酬勞工之工作時 間,或使其於假日出勤時,其核計延時工資計算方式等事項與工作時間判 定方式之說明
要旨
勞動部就按件計酬勞工給薪,勞雇雙方所約定為按月結算者或按日結算者,其薪資計算方式,以及雇主如經徵得同意,延長按件計酬勞工之工作時間,或使其於假日出勤時,其核計延時工資計算方式等事項與工作時間判定方式之說明
要旨
勞動部就按件計酬勞工給薪,勞雇雙方所約定為按月結算者或按日結算者,其薪資計算方式,以及雇主如經徵得同意,延長按件計酬勞工之工作時間,或使其於假日出勤時,其核計延時工資計算方式等事項與工作時間判定方式之說明
主旨
所詢按件計酬勞工之工資給付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5 年 1 月 11 日府勞動二字第 1053400104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次查同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 8 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現行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20,008 元;每小時 120 元;前者係指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時數上限(每週 40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則係勞雇雙方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
三、爰勞雇雙方原所約定之給薪方式如為按件計酬但按月結算者,其於每月正常工作時間工作所給付之工資當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如係按件計酬但按日結算者,其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之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四、另雇主如經徵得按件計酬勞工同意,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假日出勤,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39 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或假日出勤工資。惟因計件勞工之工資並非固定,其核計延時工資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及假日出勤之一日工資額之計算標準,可依上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內工資之平均額推計之。至於按件計酬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作業量及報酬如無法明確區辨者,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可依其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推計之。
五、末查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勞工值日(夜),係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因非正常工作之延伸,得不認屬工作時間。案內雇主使勞工擔任值夜工作之時段,究係實際從事工作(待命),抑或確屬值夜性質,應視勞資雙方約定及值夜時從事之工作而定。該時段如屬值夜,值夜之補休及週期,應符合「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規定;
至如屬工作時間者,應符合該法第 32 條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1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之規定。至案內事業單位是否涉違法情事,請就個案事實本權責核處。
正本
雲林縣政府
副本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 111 年 4 月 15 日勞動條 3 字第 1110140250 號函,有關「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之釋疑部分,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