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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雇雙方因景氣因素合意暫時縮減工時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期間(「減班休 息」期間),勞工未休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計算,應往前以「減班休息」 前最近一個完整月份已領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數額計給

會議日期 109 年 11 月 13 日

要旨

勞雇雙方因景氣因素合意暫時縮減工時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期間(「減班休息」期間),勞工未休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計算,應往前以「減班休息」前最近一個完整月份已領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數額計給

要旨

勞雇雙方因景氣因素合意暫時縮減工時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期間(「減班休息」期間),勞工未休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計算,應往前以「減班休息」前最近一個完整月份已領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數額計給

主旨

有關勞雇雙方因景氣因素合意暫時縮減工時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期間(即實施所謂「減班休息」期間),勞工未休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計算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規定略以:「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同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1 第 2 項第 1 款規定略以:「本法第 38 條第4 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 30 所得之金額。」。

二、考量「減班休息」期間非屬常態性之工作情形,爰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所得之工資,如遇有勞雇雙方合意實施「減班休息」期間者,應往前以「減班休息」前最近一個完整月份已領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數額計給。

正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第三科)、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第二科)﹞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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