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7 條規定雇主須為每位勞工置備名卡,登記 12 項法定資料,離職後仍須保管 5 年。
Q · 雇主一定要幫員工建勞工名卡嗎?離職後還要留多久?
要。離職後雇主仍須保管 5 年
依勞動基準法第 7 條,所有適用勞基法的雇主都必須為每位勞工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字號、到職日、工資、勞保投保日期、獎懲、傷病等法定項目。勞工離職後,這份名卡雇主仍須保管整整 5 年。未置備或保管不全者,依第 79 條可處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且勞資爭議時舉證責任會倒向雇主。
離職後去新公司,前老闆突然跳出來說你欠他三個月薪水沒還、加班費已經付了。你記得的跟他說的完全不一樣,但你手上什麼紀錄都沒有。這時候你才會知道「勞工名卡」三個字有多重要。這條法律強制每一個雇主必須建立一份你的完整勞動紀錄:姓名、到職日、工資、勞保投保日期、獎懲、傷病。而且你離職之後,雇主還必須保管這份紀錄整整五年。這不是為了雇主的管理方便而設的,這是為你而設的。當有一天你跟前公司有任何薪資、資遣費、退休金的爭議,這份名卡就是法律上的第一手證據。如果雇主沒有置備,罰則在第79條:二萬以上一百萬以下罰鍰。更關鍵的是,雇主拿不出這份紀錄的時候,在勞資爭議調解和法院裡,舉證責任會倒向雇主那邊。
勞工名卡為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7 條對每位受僱勞工應建立的法定勞動紀錄文件,內容須涵蓋勞工識別資料、勞動條件、勞保投保、獎懲與傷病紀錄等 12 項法定欄位,並於勞工離職後續行保管 5 年,為勞資爭議調解、勞動檢查、職災認定的第一手證據基礎。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勞工有「調閱權」,但勞工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有權查詢自己的個資。實務上你可以書面向人資部門要求提供名卡內容的影本或摘要。如果公司拒絕,你可以在勞資爭議調解時透過調解委員要求公司出示。內行人提示:在職時就定期保存自己的薪資條和出勤紀錄,不要等到離職後才想起來這些東西的重要性。
法律沒有規定勞工名卡必須用什麼格式。紙本、Excel、人資系統都可以,重點是內容要完整涵蓋法定項目,而且能在勞動檢查時即時提出。內行人提示:勞檢員來的時候,能在合理時間內調出紀錄就算合格。但如果用 Excel 又沒有備份,硬碟一壞你的五年保管義務就斷了,這個風險雇主自己承擔。
勞基法第 7 條規定雇主必須為每位勞工建立的法定紀錄文件,涵蓋姓名、工資、勞保投保日期、獎懲、傷病等 12 項,是勞資爭議的第一手證據。
12 項法定欄位: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勞工離職後雇主仍須繼續保管 5 年。期間若發生勞資爭議或勞動檢查,雇主必須能提出。
勞工名卡(第 7 條)是身分+勞動條件紀錄;出勤紀錄(第 30 條第 5 項)是逐日工時紀錄;工資清冊(第 23 條第 2 項)是工資項目與計算紀錄。三者都要保 5 年但內容完全不同。
法律無格式限制,紙本、Excel、HR 系統皆可,重點是內容涵蓋 12 項法定項目且能在勞檢時即時提出。
依個資法第 3 條書面向人資要求提供影本。若公司拒絕,可向勞動局檢舉或在勞資爭議調解時透過調解委員命公司出示。
依勞基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處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在職時每月保存薪資條照片、打卡紀錄截圖、銀行薪資轉帳明細、勞保投保證明,並用 Email 留下任何勞動條件變更的書面紀錄。
兩個都是 5 年保管的法定文件,但用途不同:名卡用於年資/勞保/獎懲爭議,出勤紀錄用於工時/加班費爭議。爭議類型不同要看不同文件。
不衝突。勞基法第 7 條是雇主蒐集個資的法定依據(個資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但保存、利用、刪除仍須遵守個資法安全維護義務。
| 比較面向 | labor_namecard | attendance_record | wage_ledger |
|---|---|---|---|
| 法源依據 | 勞基法第 7 條 | 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 | 勞基法第 23 條第 2 項 |
| 保管年限 | 離職後 5 年 | 5 年 | 5 年 |
| 記載內容 | 12 項身分與勞動條件 | 逐日上下班時間(至分鐘) | 工資項目、金額、計算方式 |
| 違反罰則 | 第 79 條 2-100 萬 | 第 79 條 2-100 萬 | 第 79 條 2-100 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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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立法理由置設勞工名卡,既利於事業單位之管理,亦便於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之監督考查,並定其保管年限為五年。
置設勞工名卡,既利於事業單位之管理,亦便於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之監督考查,並定其保管年限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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