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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勞動基準法 第 7 條(勞工名卡之置備暨登記)

  1. 1.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2. 2.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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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7 條規定雇主須為每位勞工置備名卡,登記 12 項法定資料,離職後仍須保管 5 年。

Q · 雇主一定要幫員工建勞工名卡嗎?離職後還要留多久?

依勞動基準法第 7 條,所有適用勞基法的雇主都必須為每位勞工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字號、到職日、工資、勞保投保日期、獎懲、傷病等法定項目。勞工離職後,這份名卡雇主仍須保管整整 5 年。未置備或保管不全者,依第 79 條可處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且勞資爭議時舉證責任會倒向雇主。

白話解讀

離職後去新公司,前老闆突然跳出來說你欠他三個月薪水沒還、加班費已經付了。你記得的跟他說的完全不一樣,但你手上什麼紀錄都沒有。這時候你才會知道「勞工名卡」三個字有多重要。這條法律強制每一個雇主必須建立一份你的完整勞動紀錄:姓名、到職日、工資、勞保投保日期、獎懲、傷病。而且你離職之後,雇主還必須保管這份紀錄整整五年。這不是為了雇主的管理方便而設的,這是為你而設的。當有一天你跟前公司有任何薪資、資遣費、退休金的爭議,這份名卡就是法律上的第一手證據。如果雇主沒有置備,罰則在第79條:二萬以上一百萬以下罰鍰。更關鍵的是,雇主拿不出這份紀錄的時候,在勞資爭議調解和法院裡,舉證責任會倒向雇主那邊。

法律定性

勞工名卡為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7 條對每位受僱勞工應建立的法定勞動紀錄文件,內容須涵蓋勞工識別資料、勞動條件、勞保投保、獎懲與傷病紀錄等 12 項法定欄位,並於勞工離職後續行保管 5 年,為勞資爭議調解、勞動檢查、職災認定的第一手證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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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可以要求看自己的勞工名卡嗎?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勞工有「調閱權」,但勞工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有權查詢自己的個資。實務上你可以書面向人資部門要求提供名卡內容的影本或摘要。如果公司拒絕,你可以在勞資爭議調解時透過調解委員要求公司出示。內行人提示:在職時就定期保存自己的薪資條和出勤紀錄,不要等到離職後才想起來這些東西的重要性。

Q2公司用 Excel 記,不是正式表格,算合法嗎?

法律沒有規定勞工名卡必須用什麼格式。紙本、Excel、人資系統都可以,重點是內容要完整涵蓋法定項目,而且能在勞動檢查時即時提出。內行人提示:勞檢員來的時候,能在合理時間內調出紀錄就算合格。但如果用 Excel 又沒有備份,硬碟一壞你的五年保管義務就斷了,這個風險雇主自己承擔。

Q3勞工名卡是什麼?

勞基法第 7 條規定雇主必須為每位勞工建立的法定紀錄文件,涵蓋姓名、工資、勞保投保日期、獎懲、傷病等 12 項,是勞資爭議的第一手證據。

Q4勞工名卡要登記哪些項目?

12 項法定欄位: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Q5勞工名卡要保管多久?

勞工離職後雇主仍須繼續保管 5 年。期間若發生勞資爭議或勞動檢查,雇主必須能提出。

Q6勞工名卡跟出勤紀錄、工資清冊差在哪?

勞工名卡(第 7 條)是身分+勞動條件紀錄;出勤紀錄(第 30 條第 5 項)是逐日工時紀錄;工資清冊(第 23 條第 2 項)是工資項目與計算紀錄。三者都要保 5 年但內容完全不同。

Q7勞工名卡怎麼建立?格式有規定嗎?

法律無格式限制,紙本、Excel、HR 系統皆可,重點是內容涵蓋 12 項法定項目且能在勞檢時即時提出。

Q8勞工怎麼要求查看自己的勞工名卡?

依個資法第 3 條書面向人資要求提供影本。若公司拒絕,可向勞動局檢舉或在勞資爭議調解時透過調解委員命公司出示。

Q9公司沒建勞工名卡會被罰多少?

依勞基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處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Q10勞工自己怎麼留證以對抗公司名卡不實?

在職時每月保存薪資條照片、打卡紀錄截圖、銀行薪資轉帳明細、勞保投保證明,並用 Email 留下任何勞動條件變更的書面紀錄。

Q11勞工名卡 vs 出勤紀錄 哪個重要?

兩個都是 5 年保管的法定文件,但用途不同:名卡用於年資/勞保/獎懲爭議,出勤紀錄用於工時/加班費爭議。爭議類型不同要看不同文件。

Q12勞工名卡 vs 個資法 衝突嗎?

不衝突。勞基法第 7 條是雇主蒐集個資的法定依據(個資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但保存、利用、刪除仍須遵守個資法安全維護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abor_namecardattendance_recordwage_ledger
法源依據勞基法第 7 條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勞基法第 23 條第 2 項
保管年限離職後 5 年5 年5 年
記載內容12 項身分與勞動條件逐日上下班時間(至分鐘)工資項目、金額、計算方式
違反罰則第 79 條 2-100 萬第 79 條 2-100 萬第 79 條 2-100 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労働基準法第 107 条(労働者名簿)
🇰🇷 韓國근로기준법 제41조(근로자 명부 작성 및 보존)
🇨🇳 中國勞動合同法第 7 條 + 第 50 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 德國Nachweisgesetz § 2 + § 41 SGB IV(Lohnunterlagen 6 年保存)
🇫🇷 法國Code du travail L1221-13 / R1221-26(registre unique du personnel)
🇺🇸 美國FLSA 29 CFR Part 516(payroll records / 3 年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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