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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7 條(勞工名卡之置備暨登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2. 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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