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7 條(勞工名卡之置備暨登記)
- 1.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 2.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7 條規定雇主須為每位勞工置備名卡,登記 12 項法定資料,離職後仍須保管 5 年。
Q · 雇主一定要幫員工建勞工名卡嗎?離職後還要留多久?
依勞動基準法第 7 條,所有適用勞基法的雇主都必須為每位勞工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字號、到職日、工資、勞保投保日期、獎懲、傷病等法定項目。勞工離職後,這份名卡雇主仍須保管整整 5 年。未置備或保管不全者,依第 79 條可處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且勞資爭議時舉證責任會倒向雇主。
白話解讀
離職後去新公司,前老闆突然跳出來說你欠他三個月薪水沒還、加班費已經付了。你記得的跟他說的完全不一樣,但你手上什麼紀錄都沒有。這時候你才會知道「勞工名卡」三個字有多重要。這條法律強制每一個雇主必須建立一份你的完整勞動紀錄:姓名、到職日、工資、勞保投保日期、獎懲、傷病。而且你離職之後,雇主還必須保管這份紀錄整整五年。這不是為了雇主的管理方便而設的,這是為你而設的。當有一天你跟前公司有任何薪資、資遣費、退休金的爭議,這份名卡就是法律上的第一手證據。如果雇主沒有置備,罰則在第79條:二萬以上一百萬以下罰鍰。更關鍵的是,雇主拿不出這份紀錄的時候,在勞資爭議調解和法院裡,舉證責任會倒向雇主那邊。
法律定性
勞工名卡為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7 條對每位受僱勞工應建立的法定勞動紀錄文件,內容須涵蓋勞工識別資料、勞動條件、勞保投保、獎懲與傷病紀錄等 12 項法定欄位,並於勞工離職後續行保管 5 年,為勞資爭議調解、勞動檢查、職災認定的第一手證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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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勞工名卡是什麼?▾
勞基法第 7 條規定的法定勞動紀錄文件,涵蓋姓名、工資、勞保、獎懲、傷病等 12 項,是勞資爭議的第一手證據。
Q2勞工名卡離職後要保管多久?▾
離職後雇主仍須保管 5 年。期間若發生爭議或勞動檢查,雇主必須能提出。
Q3勞工可以要求看自己的勞工名卡嗎?▾
勞基法無明文,但依個資法第 3 條勞工有查詢權,可書面要求人資提供影本。
Q4公司沒建勞工名卡會怎樣?▾
依勞基法第 79 條罰 2 萬至 100 萬元,且勞資爭議時舉證責任倒向雇主。
Q5勞工名卡用 Excel 可以嗎?▾
可以。法律無格式限制,紙本/Excel/HR 系統皆可,但須能即時提出且涵蓋法定項目。
Q6小公司、路邊攤也要建勞工名卡嗎?▾
要。只要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無論規模大小、人數多寡都要建立,無例外。
Q7勞工名卡跟出勤紀錄一樣嗎?▾
不一樣。勞工名卡是身分+勞動條件紀錄(第 7 條),出勤紀錄是逐日工時紀錄(第 30 條第 5 項),兩者都要保 5 年。
Q8申請失業給付時勞工名卡有用嗎?▾
有。名卡上的勞保投保日期是核對基準,若與勞保局紀錄不符可作為公司少報的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abor_namecard | attendance_record | wage_ledger |
|---|---|---|---|
| 法源依據 | 勞基法第 7 條 | 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 | 勞基法第 23 條第 2 項 |
| 保管年限 | 離職後 5 年 | 5 年 | 5 年 |
| 記載內容 | 12 項身分與勞動條件 | 逐日上下班時間(至分鐘) | 工資項目、金額、計算方式 |
| 違反罰則 | 第 79 條 2-100 萬 | 第 79 條 2-100 萬 | 第 79 條 2-100 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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