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7 條(勞工名卡之置備暨登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 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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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oceanyou18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民法126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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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名卡、勞工出勤紀錄 為與民法「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請求權時效5年之法文內容一致,庶免因歧異而影響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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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30條第5項
勞工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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