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勞工人數不滿四人者,以四人計。
重點摘要勞基法第 68 條規定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正職勞工四分之一,正職不滿四人者以四人計。
Q · 公司可以收多少技術生?沒上限嗎?
有。最多就是正職勞工的四分之一
依勞動基準法第 68 條,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例如正職勞工 100 人,技術生上限為 25 人;正職不滿四人者,分母拉到四人,所以最多收 1 人。違反者依第 79 條第 3 項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本條從工廠法時代的三分之一壓低到四分之一,立法者觀察到濫用程度比預期更嚴重。
為什麼一家公司會想要大量招收「技術生」而不是正式員工?因為技術生的薪資可以比正式員工低,而且訓練期間的勞動條件彈性更大。如果沒有人數上限,某些雇主會把正職缺全部包裝成「技術生訓練」,用培訓的名義壓低人力成本。這條就是那個天花板:技術生不能超過正式勞工的四分之一。公司有 100 個員工,最多只能收 25 個技術生。公司只有 2 個人?法律把分母拉到 4,所以你最多也只能收 1 個。立法者從「工廠法」時代就看穿了這個套路,還把原本三分之一的上限壓低到四分之一。
勞動基準法第 68 條為技術生人數比例之強制性規範,採取四分之一比例上限及四人最低計算基準雙重設計,封鎖雇主以培訓名義大規模引進低成本技術生替代正職勞工之操作空間,立法源頭可追溯至工廠法時代的三分之一上限規定。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就是說即使你公司只有 1 個正職員工,計算技術生上限時也要當作有 4 個人來算,所以最多收 1 個技術生。立法目的是防止微型企業變成技術生工廠。實務上小公司最容易踩線,因為收 2 個技術生感覺『才兩個』,但如果正職不到 8 人,2 個就可能超標了。
勞基法的『技術生』有明確定義(第 64 條),必須有書面訓練契約、訓練目標和期限。一般企業口中的『實習生』如果實質上在為雇主工作並接受技能訓練,法律上就可能被認定為技術生,受這條比例限制。名稱不重要,實質關係才算數,勞動部函釋多次強調以實際從事之工作內容認定。
依勞基法第 68 條,技術生不得超過正職勞工四分之一,正職不滿四人者以四人計。
技術生是依雇主指示工作並接受技能訓練的人,必須有書面訓練契約。一般員工是勞工身分,受完整勞基法保護;技術生是訓練身分,部分條文準用。
分母為正職勞工人數(不滿 4 人以 4 人計),分子為現有技術生人數,比例不得超過 25%。例如 20 名正職最多 5 名技術生。
訓練契約須依勞基法第 65 條載明訓練項目、期間、津貼、安全衛生等事項;勞動契約是僱用關係。但實質工作內容若與正職相同,法院傾向認定為勞動契約。
列正職勞工名冊(排除技術生)→ 列現有技術生名冊(含學徒、見習生、產學生)→ 核對比例是否超過 1/4。
超額者轉正式僱用或終止訓練契約,書面通知當事人。主動改正可減輕處罰,等勞檢來才改通常已開罰。
準備公司員工名冊與技術生名單對照、訓練契約影本、薪資條,向當地勞動局申訴可匿名檢舉。
證明實際工作內容與正職相同(出勤紀錄、工作日誌、主管指令訊息),主張實質為勞工,要求補發薪資差額並適用完整勞動保護。
職業訓練法是技術生制度的特別補充,但勞基法第 68 條比例上限仍適用。認定職業訓練不能繞過勞基法天花板。
看實質。若學生依雇主指示工作並接受訓練,符合第 64 條定義就算進去。學校契約不能繞過。
| item | ratio | minimum_base | penalty | training_legal_basis |
|---|---|---|---|---|
| 台灣(勞基法 68 條) | 1/4 | 正職不滿 4 人以 4 人計 | 2-30 萬元罰鍰 | 勞動基準法第 64-69 條 |
| 日本(労働基準法 70 條 + 職業能力開発促進法) | 無明文比例上限,由認定訓練計畫個別審查 | — | 行政指導為主 | 職業能力開発促進法第 24 條認定職業訓練 |
| 韓國(근로기준법 + 산업기능요원) | 工業機能要員制度有員額上限(依事業規模分級) | — | 取消認定資格 + 行政罰 | 산업기능요원 편입 및 관리규정 |
| 德國(Berufsbildungsgesetz BBiG) | 原則上 1 名師傅最多帶 3 名 Azubi(依職類細分) | 以師傅人數為計算基準 | 最高 5,000 歐元罰鍰 | BBiG §§ 27-30 Eignung der Ausbildungsstätte |
| 法國(Code du travail 學徒制) | 依職業類別由集體勞動協約定上限 | — | 取消訓練許可 + 行政罰 | Code du travail L6211-1 et seq.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勞工人數不滿四人者,以四人計。
立法理由參照「工廠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訂定,並將原定三分之一比例酌予降低,以防止濫收學徒之流弊。
參照「工廠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訂定,並將原定三分之一比例酌予降低,以防止濫收學徒之流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