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70 條(工作規則之內容)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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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雇主僱用三十人以上者,須就十二項勞動條件訂立工作規則,報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
Q · 公司一定要有書面的「工作規則」嗎?沒有的話會怎樣?
依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雇主僱用三十人以上者,必須就工作時間、工資、紀律、解僱、災害補償等十二項勞動條件訂立工作規則,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公開揭示。未訂立或未核備者,依第 79 條處二萬至三十萬元罰鍰;違法的工作規則條款,依第 71 條自始無效。
白話解讀
你公司的員工手冊裡寫著「遲到一分鐘扣半天薪」「離職需提前三個月告知」「試用期不支薪」。你以為這些都是老闆說了算?錯。勞基法規定,三十人以上的公司必須把這些規則寫成正式的「工作規則」,送到勞動主管機關審查備案,然後公開張貼讓所有員工都看得到。這不是形式要求。如果公司根本沒送備查,或者定了規則卻沒公開揭示,第 79 條罰鍰等著。更重要的是,這十二款清單就是你的檢查表:薪水怎麼算、加班怎麼處理、請假怎麼請、解僱的條件是什麼。任何一項公司沒有白紙黑字寫清楚,就是模糊地帶,而模糊地帶永遠對弱勢的那方不利。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為「工作規則」的法定義務條款,課予僱用三十人以上勞工的雇主須以書面方式就工作時間、工資、考勤、獎懲、解僱、災害補償、福利、安全衛生等十二項勞動條件訂立規範,並通過主管機關核備及公開揭示兩道程序,使其具有準勞動契約的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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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勞基法 70 條工作規則是什麼?▾
三十人以上公司強制訂立的勞動條件規範,含十二款必載事項。
Q2工作規則沒送核備有效嗎?▾
拘束力有爭議,違法條款依第 71 條自動無效,雇主另依第 79 條被罰。
Q3工作規則一定要公開嗎?▾
是。第 70 條明文要求「公開揭示」,公告欄、內部系統、紙本皆可。
Q4工作規則修改要不要再送核備?▾
要。內容變更須重新報主管機關核備,否則新規定效力有問題。
Q5公司不到 30 人也要訂工作規則嗎?▾
非強制,但自願訂立仍受第 71 條拘束,違法條款無效。
Q6工作規則跟勞動契約衝突聽哪個?▾
對勞工有利者優先,且兩者均不得低於勞基法最低標準。
Q7口頭改的公司規定算數嗎?▾
工作規則變更須書面並重新核備,口頭片面變更效力有問題。
Q8工作規則違法可以檢舉嗎?▾
可。向當地勞動局檢舉,可匿名,公司會被處二萬至三十萬罰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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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類「公司規定」的法律地位 | [ { "type": "工作規則", "適用對象": "30 人以上強制", "效力來源": "核備+公開揭示", "違法效力": "違法條款無效(§71)", "罰則": "§79 處 2-30 萬" }, { "type": "勞動契約", "適用對象": "全體勞工", "效力來源": "雙方合意", "違法效力": "違法部分無效", "罰則": "依違反條文個別處罰" }, { "type": "口頭慣行", "適用對象": "視個案", "效力來源": "默示同意", "違法效力": "舉證困難", "罰則": "無直接罰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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