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70 條(工作規則之內容)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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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備查)後並公開揭示(規則發布即生效)
2未請主管機關核備(§79Ⅲ-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3工作規則之變更,在不剝奪勞工既得權利之下,合理的變更不必得到勞工同意且均有效力。(實務見解)
4工作規則之內容得為勞動契約內容之一部分。(實務見解)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可以定期修),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事實行為,非具有法律效力之核定)後並➡️公開揭示之:
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例如禁止抽菸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例如營業秘密之歸還
zac890731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30人以上需訂立工作規則,且要公開揭示。
這裡的「核備」非生效要件,不核備大不了罰錢,但工作規則還是會對員工生效。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