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70 條(工作規則之內容)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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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雇主僱用三十人以上者,須就十二項勞動條件訂立工作規則,報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
Q · 公司一定要有書面的「工作規則」嗎?沒有的話會怎樣?
依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雇主僱用三十人以上者,必須就工作時間、工資、紀律、解僱、災害補償等十二項勞動條件訂立工作規則,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公開揭示。未訂立或未核備者,依第 79 條處二萬至三十萬元罰鍰;違法的工作規則條款,依第 71 條自始無效。
白話解讀
你公司的員工手冊裡寫著「遲到一分鐘扣半天薪」「離職需提前三個月告知」「試用期不支薪」。你以為這些都是老闆說了算?錯。勞基法規定,三十人以上的公司必須把這些規則寫成正式的「工作規則」,送到勞動主管機關審查備案,然後公開張貼讓所有員工都看得到。這不是形式要求。如果公司根本沒送備查,或者定了規則卻沒公開揭示,第 79 條罰鍰等著。更重要的是,這十二款清單就是你的檢查表:薪水怎麼算、加班怎麼處理、請假怎麼請、解僱的條件是什麼。任何一項公司沒有白紙黑字寫清楚,就是模糊地帶,而模糊地帶永遠對弱勢的那方不利。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為「工作規則」的法定義務條款,課予僱用三十人以上勞工的雇主須以書面方式就工作時間、工資、考勤、獎懲、解僱、災害補償、福利、安全衛生等十二項勞動條件訂立規範,並通過主管機關核備及公開揭示兩道程序,使其具有準勞動契約的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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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不到三十人,老闆隨口改規定我能怎麼辦?▾
雖然不到三十人的公司沒有訂工作規則的法定義務,但老闆的口頭承諾和實際慣行也構成勞動契約的一部分。老闆片面不利變更勞動條件(例如突然降薪、取消福利),你可以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要求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內行人提示:關鍵是保留「原本怎麼做」的證據,LINE 訊息、薪資條、同事證詞都算。
Q2工作規則跟勞動契約如果內容不一樣,聽哪個?▾
原則上對勞工較有利的那個優先(勞基法第 1 條第 2 項最低標準原則)。如果勞動契約寫的條件比工作規則好,聽契約;如果工作規則寫的比契約好,聽工作規則。兩者都不能低於勞基法的標準。內行人提示:最高法院 91 年台上字第 1040 號判決確認,工作規則經公開揭示後,對個別勞工具有拘束力,相當於勞動契約的一部分,這表示老闆不能說「那只是公告,不算數」。
Q3工作規則送備查被主管機關打回來怎麼辦?▾
主管機關會指出哪些條款不合法並要求修改,修改後重新送審即可。被退件不代表公司違法,只代表規則內容有問題。但如果公司遲遲不修改不重送,就構成未依法訂立工作規則的違規狀態。內行人提示:部分勞動局提供工作規則範本,照範本改最快過關,但不要整本照抄,因為範本是通用的,你需要根據自己的行業特性調整第十二款「其他」的內容。
Q4勞基法第 70 條工作規則是什麼?▾
三十人以上公司強制訂立的書面勞動條件規範,涵蓋十二款必載事項,須經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才對勞工發生拘束力。
Q5工作規則十二款必載事項有哪些?▾
工時休息、工資發放、延長工時、津貼獎金、紀律、考勤獎懲升遷、雇用解僱資遣退休、災害補償、福利、安全衛生、勞雇溝通、其他。
Q6「核備」跟「備查」一樣嗎?▾
勞基法用語為「核備」,主管機關會實質審查內容違法性,不只是蓋章存檔。違法條款主管機關可要求修改。
Q7工作規則跟員工手冊有什麼差別?▾
「員工手冊」是俗稱,符合 §70 形式要件(核備+公開揭示)的員工手冊即構成法定「工作規則」,效力不同。
Q8工作規則怎麼訂立?▾
盤點公司規模 → 依十二款草擬 → 送當地勞動局核備 → 公開揭示 → 保留核備文號及公告紀錄,五步驟搞定。
Q9工作規則核備要去哪裡辦?▾
向公司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勞動局(勞工處)申辦,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程序送審。
Q10工作規則修改也要核備嗎?▾
要。內容變更須重新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重新公開揭示,口頭片面修改或未核備的修改效力都有問題。
Q11違法的工作規則條款員工要如何主張無效?▾
依勞基法 §71 主張該條款違反法令而無效;可保留證據後向勞動局檢舉或提勞資爭議調解。
Q12工作規則 vs 勞動契約哪個優先?▾
對勞工有利者優先(勞基法第 1 條第 2 項最低標準原則),兩者皆不得低於勞基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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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類「公司規定」的法律地位 | [ { "type": "工作規則", "適用對象": "30 人以上強制", "效力來源": "核備+公開揭示", "違法效力": "違法條款無效(§71)", "罰則": "§79 處 2-30 萬" }, { "type": "勞動契約", "適用對象": "全體勞工", "效力來源": "雙方合意", "違法效力": "違法部分無效", "罰則": "依違反條文個別處罰" }, { "type": "口頭慣行", "適用對象": "視個案", "效力來源": "默示同意", "違法效力": "舉證困難", "罰則": "無直接罰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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