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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70 條(工作規則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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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雇主僱用三十人以上者,須就十二項勞動條件訂立工作規則,報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

Q · 公司一定要有書面的「工作規則」嗎?沒有的話會怎樣?

30 人以上公司強制要訂並送勞動局核備

依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雇主僱用三十人以上者,必須就工作時間、工資、紀律、解僱、災害補償等十二項勞動條件訂立工作規則,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公開揭示。未訂立或未核備者,依第 79 條處二萬至三十萬元罰鍰;違法的工作規則條款,依第 71 條自始無效。

深度解讀

你公司的員工手冊裡寫著「遲到一分鐘扣半天薪」「離職需提前三個月告知」「試用期不支薪」。你以為這些都是老闆說了算?錯。勞基法規定,三十人以上的公司必須把這些規則寫成正式的「工作規則」,送到勞動主管機關審查備案,然後公開張貼讓所有員工都看得到。這不是形式要求。如果公司根本沒送備查,或者定了規則卻沒公開揭示,第 79 條罰鍰等著。更重要的是,這十二款清單就是你的檢查表:薪水怎麼算、加班怎麼處理、請假怎麼請、解僱的條件是什麼。任何一項公司沒有白紙黑字寫清楚,就是模糊地帶,而模糊地帶永遠對弱勢的那方不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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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