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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基準法所定退休金與職業災害補償之請求權係為分別獨立,不應有相 互取代關係

會議日期 109 年 11 月 13 日

要旨

勞動基準法所定退休金與職業災害補償之請求權係為分別獨立,不應有相互取代關係

要旨

勞動基準法所定退休金與職業災害補償之請求權係為分別獨立,不應有相互取代關係

主旨

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 年 1 月 28 日台(77)勞動 3 字第01018 號函(如附件),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查勞動基準法所定退休金與職業災害補償之請求權係為分別獨立,二者之給付標的及依據並不相同,不應有相互取代之關係,旨揭函釋與法令未符,爰自 110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正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均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7 年 1 月 28 日台(77)勞動 3 字第 01018 號函,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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