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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70019367 號

會議日期 97 年 06 月 16 日

要旨

關於勞基法第 54 條已於 97 年 5 月 14 日修正,將勞工強制退休年齡由 60 歲修正為 65 歲,然於該法修正生效前已年滿 60 歲受命退休之工友,究應以何日為斷,因涉及工友退休權益,且無過渡條款之規定適用,應由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審酌

主旨

有關民眾函詢工友於勞動基準法修正前屆滿 60 歲者,可否適用 97 年 5月 14 日修正施行後之強制退休年齡規定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局 97 年 5 月 26 日局企字第 09700097432 號書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第 54 條於民國 97 年 5 月 14 日修正公布,將勞工強制退休年齡由 60 歲修正為 65 歲。然修正生效(97 年 5 月 16 日)前已年滿 60 歲,且依工友管理要點至遲應於同年 7 月 16 日命令退休之工友,究應以戶籍記載之出生日期,抑或以依原工友管要點所規定之得延後退休生效日為斷,涉及工友退休權益,因無過渡條款之規定,宜由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本條修正之意旨審酌之。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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