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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保障勞工工作權並符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機關於採 購契約中不應有年齡限制之條款,而勞基法第 54 條對年滿 65 歲得強制 退休之規定,不應為勞工年滿 65 歲即不雇用之法令解釋

會議日期 98 年 05 月 01 日

要旨

為保障勞工工作權並符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機關於採購契約中不應有年齡限制之條款,而勞基法第 54 條對年滿 65 歲得強制退休之規定,不應為勞工年滿 65 歲即不雇用之法令解釋

要旨

為保障勞工工作權並符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機關於採購契約中不應有年齡限制之條款,而勞基法第 54 條對年滿 65 歲得強制退休之規定,不應為勞工年滿 65 歲即不雇用之法令解釋

主旨

有關太○清潔行函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北竿航空站於勞務外包合約中要求「清潔人員不得雇用年齡超過 60 歲者」乙案,請 查照妥為協處。

說明

一、依據太○清潔行 98 年 3 月 25 日傳真及同年 4 月 7 日來函(如附)辦理。

二、查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於 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公布,增列年齡歧視禁止之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歧視。政府機關當為民間部門之表率,於採購契約中不應出現年齡限制之條款,以維勞工工作權,合先敘明。

三、次查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已於 97 年 5 月14 日修正公布為:「年滿 65 歲」。該條文係規定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之情形,非謂「勞工年滿 65 歲者,僱主即不得僱用」,亦無規定「勞工工作年齡上限」之意。

四、有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北竿航空站 98 年 8 月 24 日北竿站 098000507 號函說明二所述「依契約工作規範二、(十六)明訂:『…清潔人員不得僱用年齡超過 60 歲者』。斯時考量係以配合勞基法上年齡」乙節,恐係對前揭勞動法令誤解所致,尚請妥處,以維勞工權益。

正本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

副本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北竿航空站、太○清潔行、本會職業訓練局(含附件)、勞動條件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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