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13.12.0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五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130518406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增訂第 7-1 條條文;刪除第 3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七條之一、第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13.12.05 修正)》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授權訂定,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日發布,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後,迄今未修正。茲為配合本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業經總統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一一三000六八三0一號令修正公布,爰修正本細則第三條、第七條之一、第十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內容已移列至本法第七條規定,爰予以刪除。(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因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於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前二年內,得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爰增訂二年期間之起算點。(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一) 三、定明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3 條
新
- (刪除)
舊
- 依本法第七條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務再設計。 二、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場友善。 三、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業安全措施與輔具使用。 四、辦理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專業知能之職業訓練。 五、獎勵雇主僱用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六、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退休後再就業。 七、推動銀髮人才服務。 八、宣導雇主責任、受僱者就業及退休權益。 九、其他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相關事項。
- 前項計畫,應依目標期程及辦理情形適時檢討,以落實其成效。
第 7-1 條
新
-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前二年內之期間,自雇主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年滿六十三歲之日起算。
第 11 條
新
-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舊
-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