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14.01.01)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日環境部環部研字第 1135117563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3 條條文(原名稱: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規費收費標準;新名稱: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
立法總說明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14.01.02 修正)》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規費收費標準自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九日訂定發布,曾於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為因應政府數位轉型,推動證書數位化,爰修正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新增電子證書之規費數額,名稱並修正為「環境保護專 責及技術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3 條
新
-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紙本合格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申請電子合格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五百元。
舊
-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