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0.04.24)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訓字第 1098000221B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規費收費標準第一條修正總說明(109.04.24 修正)》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規費收費標準,自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六日發布施行後,確立核發、換發或補發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等業務應收取行政規費,健全規費制度。 本次修正因應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及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有修正授權法源依據引述條次之必要;並配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名稱修正,修正引述法律名稱,爰修正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規費收費標準第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