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0.08.19)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訓字第 1058000039E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規費收費標準總說明(105.08.19 訂定)》 按規費法第七條規定,機關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證書之核發,應徵收行政規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環境保護人員合格證書核發、換發或補發等業務,基於使用者及受益者付費原則,為健全規費制度,爰訂定「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規費收費標準」,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適用範圍。(第二條) 三、應繳合格證書規費之金額。(第三條) 四、施行日期。(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