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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第 2 次修法(92.02.19)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20001205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200507621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4、7、10、11 條條文;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