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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第 3 次修法(94.06.28)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400049951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400144952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3、11條條文;並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