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次修法(0.09.2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400059471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公務人員陸遷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04.09.21 修正)》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考試院於八十九年七月六日以八九考臺組貳一字第○四四九五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同年七月十六日施行,其後於九十一年、九十六年及九十八年,共修正發布三次。茲為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策,爰增訂本細則所定甄審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規定;修正票選委員之選舉方式;另為符各機關實際運作需要,增訂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兼任職務人員,得為其甄審委員會之當然委員或指定委員,以及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如該協會拒絕推薦指定委員人選供機關首長指定時,其甄審委員會指定委員中得無公務人員協會代表等規定,以資明確並利各機關依循。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7 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但本機關人員任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以委員總人數乘以該性別人員占本機關人員比例計算,計算結果均予以進整,該性別人員人數在二十人以上者,至少二人。 前項委員除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五項所規定之票選委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前項當然委員得由組織法規所定兼任人事主管人員擔任;指定委員得由機關首長就組織法規所定本機關兼任之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指定之。 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甄審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應有一人為該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三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但該協會拒絕推薦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本機關人員得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 前項票選委員之選舉,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並得採分組、間接、通訊等票選方式行之,辦理票選作業人員應嚴守秘密;其採分組、間接方式票選時,應嚴守公平、公正原則。 甄審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甄審委員會審議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參與陞遷人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 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與考績委員會合併之。但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統籌辦理下級機關人員陞遷甄審(選)之機關,不得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