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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1)台電參字第 795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1 年 09 月 18 日

要旨

旁系血親八親等以內,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份不相同者,不得為養子女

全文內容

(一) 依臺灣省政府原函第一點所述情形,甲乙丙為直系一親等姻親,甲乙之子女與丙為直系二親等姻親,依司法院二十一年院字第七六一號解釋,在旁系血親八親等以內,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份不相同者,猶不得為養子女,則兩之收養甲乙之子女為養子女,當亦為法所不許。

(二) 原函第二點所述情形,某甲之子女得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請求與甲分離,惟其與某甲間之親子關係仍屬存在,則不待言。

附原函摘要:1 某女生甲乙兩男 (非婚生子) 後,招贅丙男為夫,嗣即死亡,現丙男欲收養甲或乙所生之子女為子女,是否合法。2 某甲已結婚並生有子女後與其妻同意願為他人收養,但其所生子女業已成年,不願隨同父母被他人收養,應如何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1)台電參字第 795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1 年 09 月 18 日發布,要旨:旁系血親八親等以內,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份不相同者,不得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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