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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2)台令參字第 227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2 年 05 月 12 日

要旨

保留耕地仍得拍賣,但應適用土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

全文內容

按在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施行期間,除條例特有規定外,對於私有出租耕地所有權移轉,一律予以停止至徵收完成為止,業經行政院於本年四月三日,以台四二內字第一七九○號令准臺灣省政府辦理有案。至徵收完成後關於地主保留耕地之移轉,原呈所擬意見,尚無不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2)台令參字第 227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2 年 05 月 12 日發布,要旨:保留耕地仍得拍賣,但應適用土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