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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4)公參字第 309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4 年 06 月 07 日

要旨

父子間買賣行為,如非出於通謀而為虛偽買賣,尚非法之所禁

全文內容

查父子間買賣行為原為法所不禁,惟如子未成年本無資產,出於通謀而無虛偽買賣,此項法律行為依法自屬無效 (見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本案大函所述情形,既經由其母為其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而為買賣行為,核與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尚無不合,亦不發生所引民法第一○八六條、第一○六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四條之問題。但究竟有無上述相與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之情形,足以影響該買賣契約有效與否,須依該案件具體內容之事實如何以為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4)公參字第 309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4 年 06 月 07 日發布,要旨:父子間買賣行為,如非出於通謀而為虛偽買賣,尚非法之所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